騎手沒戴頭盔出車禍死亡,保險公司要求減付賠償金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朱天曄 記者 嚴君臣)騎電動自行車出門時未佩戴安全頭盔,途中與他人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事故致電動自行車騎手死亡。保險公司認爲,其未戴頭盔與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應適當扣減商業險賠償金。2月6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日前南通如東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2024年6月20日17時20分許,吳某駕駛小型轎車與張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事故,致張某某受傷後於當日死亡,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當事人吳某和張某某負同等責任。被告吳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現各方就損失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張某某的父母訴至法院。

庭審中,兩原告和被告保險公司對事故責任認定均沒有異議,但被告保險公司認爲,死者系因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事發時其未佩戴安全頭盔與死亡結果的發生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且其系因自身存在過錯而導致了損失的擴大,應當在商業險賠償部分進行適當扣減。一般情況下,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同責,機動車方承擔60%的責任,本案因非機動車方自身對損害結果存在過錯,應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故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部分承擔不超過50%的責任。而兩原告認爲,交警部門在進行事故責任認定時,已經對死者未佩戴頭盔這一交通違法行爲進行了考量,被告保險公司不應再重複評價該行爲,在商業險部分應當承擔60%的賠償責任。

經承辦法官與交警部門聯繫,得知交警部門在進行事故責任認定時,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的依據是:被告吳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並且對路面情況觀察疏忽,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死者張某某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二輪電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吳某、張某某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過錯與事故發生均有因果關係,雙方的違法行爲和過錯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在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時並未考慮死者張某某未佩戴安全頭盔,因爲未佩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因果關係。但因該行爲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直接關聯,死者自身對損害結果的加重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從而適當減輕被告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但法院考慮到死者較爲年輕,出於人性化考慮,經調解,被告保險公司最終承擔55%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