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未戴頭盔出車禍致八級傷殘,法院判雙方各擔責一半
電動自行車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頭部着地,因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八級傷殘,事發時其未佩戴安全頭盔,得到的賠償會因此“打折”嗎?2月18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判定車禍碰撞雙方各負一半的責任,保險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合計42.75萬餘元。
2023年9月21日12時10分左右,吳某駕駛小轎車自北向南行駛至十字路口左轉彎,自西向東行駛時遇張某騎行的兩輪電動車自南向北行駛,兩車發生碰撞。張某當即就倒在了地上,彼時張某未佩戴安全頭盔,頭在地上磕得血流不止。
吳某蒙了,趕忙打着雙閃燈下了車,並第一時間撥打了報警電話。後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吳某、張某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後經鑑定,張某患有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構成人體損傷八級傷殘。同時,司法鑑定所還出具鑑定意見,認爲張某因交通事故致多發傷,其傷後需要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
事後,張某將保險公司以及駕駛人吳某一起訴至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
一審另查明,案涉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300萬元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一審認定張某損失如下:醫療費98322.8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20元(40元/天×43天)、營養費3600元(40元/天×90天)、護理費13145元(125元/天×61天+護工護理29天共5520元)、殘疾賠償金530994.75元(殘疾賠償金63211元/年×20年×0.3=379266元、其兒女的被扶養人生活費40461元/年×25年×0.3÷2=151728.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7500元、交通費酌情認定800元;財產損失酌情認定500元。上述損失合計656582.58元(其中交強險內損失198500元,交強險外損失458082.58元)。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爲,事故中,張某未戴安全頭盔,對該部分損傷有直接關係,據此交強險外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458082.58元×0.5=229041.29元,交強險內賠償198500元,判定保險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共計賠償張某427541.29元。
保險公司不服,認爲鑑定報告中三位證人的證言存在一樣的表述,案涉鑑定不具有公正性,不應賠償殘疾賠償金;張某經鑑定爲八級傷殘,傷殘等級低,對後續生活影響有限,不應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爲,案涉鑑定的鑑定機構及鑑定人員均具有鑑定資質,鑑定程序合法,鑑定依據充分,由此出具的鑑定意見可以作爲證據使用。鑑定報告中所採納的證言系村委會及鄰居所出,雖部分表述用語相同,但結合鑑定機構在鑑定時對張某的精神檢查情況,案涉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意見並無明顯不當之處,一審依據鑑定意見支持相關損失並無不當。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本案中,張某被評定爲八級傷殘,一審依據其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並無不當。遂予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交通事故賠償中,是否佩戴安全頭盔可能會影響賠償金額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賠償責任的劃分主要依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受害人的過錯程度。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張曉光介紹,本案中,法院認定張某未佩戴安全頭盔對其部分損傷有直接關係,因此在交強險外的損失中予以減輕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佩戴安全頭盔是電動自行車駕駛員的基本安全要求,不僅能有效減少事故中對頭部的傷害,還能在法律層面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因自身疏忽導致損害加重,可能在理賠時會自己承擔一定的責任。”張曉光提醒,無論是爲了自身安全,還是爲了保障合法權益,我們都應該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正確規範佩戴安全頭盔,並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
通訊員 顧建兵 陳羽柔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嚴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