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手送餐受傷致殘 保險拒付“意外賬單”?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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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手送餐受傷致殘,保險拒付“意外賬單”?法院:公司賠償不影響保險理賠

央廣網訊(總檯中國之聲記者 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中國之聲報道,現在,大多數外賣平臺會在開啓騎手服務時,爲騎手投保當日的騎手保障組合險。騎手小彭送餐途中不慎滑倒致骨折,司法鑑定構成十級傷殘。當小彭獲得公司一次性賠償後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了拒賠,稱騎手不能重複受償,還對小彭骨折是否爲舊傷、是否爲故意受傷提出質疑。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披露了此案的判決結果。

外賣騎手送餐途中摔傷致十級傷殘 理賠被拒

事發當日晚8點左右,外賣騎手小彭在送餐過程中不慎滑倒,致右側踝骨受傷,次日凌晨1點左右,他被送往醫院就診,進行了脛骨骨折手術,司法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法官助理郭鼕鼕介紹:“騎手小彭起訴了與他有勞務關係的公司,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各類賠償金合計35萬多元。我們法院主持調解,公司向小彭支付了18萬元,其中包含1萬元醫療費,雙方糾紛一次性解決完畢。”

小彭每天在外賣平臺開啓騎手服務時,公司會爲他投保當日的騎手保障組合險,事故發生當日,公司爲他投保的保險期間爲當日上午11時起至次日凌晨2時止。小彭認爲,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已達十級傷殘,保險公司應賠償案涉保險合同項下意外傷殘保險金6萬元。但他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拒賠。

“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小彭已就同一事實向與自己有勞務關係的公司主張權利並獲得足額賠償,不應重複賠償。保險公司還提出,案涉事故並非發生在接單期間,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且受傷部位與小彭14歲時曾骨折的部位相同,他的殘疾可能是疾病而非本次事故所致,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另外,小彭受傷可能是故意行爲所致,屬於保險條款列明的免責事由。”郭鼕鼕說。

法院:定額給付型保險理賠不受損失及其他獲償影響

小彭申請保險理賠是否屬於重複獲償?

主審此案的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法官劉茜倩分析:“關於是否是重複獲償的問題,主要看險種屬於是定額給付型保險還是損失填平型保險,案涉險種是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爲定額的6萬元,屬於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險金額向被保險人定額支付保險金的情形。此時不考慮被保險人的已有損失情況,也不考慮是否已經從工傷或者其他商業保險等途徑獲得了醫療費或者傷殘賠償金等賠付。因此,在本案中,小彭雖然從用人單位處獲得了18萬元的賠償,但並不構成重複獲賠,也不影響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付義務。”

保險公司辯稱,案涉事故未發生在小彭接單期間,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對此,法院如何認定?

劉茜倩表示:“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因此導致其身故、殘疾的,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一方面,上述條款並未明確要求必須是在接單期間發生事故才能賠付;另一方面,小彭提交的線上報案記錄、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醫院的就診記錄等都可以證明事故是發生在小彭送餐期間。因此,法院認定案涉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保險公司還主張小彭因疾病導致事故而非意外導致,法院也進行了審查。

“保險條款約定,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爲直接且單獨的原因導致身體受到了傷害。雖然說小彭確實曾經在14歲的時候有遇到過右側腓骨骨折,但是根據小彭提交的本次就診記錄,可以看出,本次事故造成的是小彭右側脛腓骨遠端骨折。現在不能完全證明兩次受傷的是同一位置,也不能證明舊傷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因此保險公司主張本次事故非意外傷害,缺乏事實依據。”劉茜倩提到。

保險公司主張小彭故意造成事故發生,屬於免責事由,但並未提交任何證據,法院認定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最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向小彭賠償保險金6萬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1300元。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郭鼕鼕指出,如果公司爲小彭投保的不是定額給付型保險,而是損失填平型保險,小彭可能就拿不到理賠款了。

郭鼕鼕指出:“定額給付型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而不考慮被保險人是否已經從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比如,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50萬元保險金,而不論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支出的醫療費是否在其他途徑獲得賠償。而損失填平型保險則是指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根據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以使被保險人的財產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實踐中,二者容易混淆,需要根據具體的保險條款進行甄別判斷。”

合力爲外賣騎手提供更高程度保障

外賣員作爲近年來新興的職業羣體,具有人員數量多、工作強度大、效率要求高的特點,他們在配送過程中,面臨着交通事故、摔傷撞傷等諸多風險,可能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劉茜倩說,面對外賣行業的特殊性,需多方合力爲外賣員提供更高程度的保障。

“外賣平臺應承擔好相應的社會責任,爲外賣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險保障;外賣員自身應增強保險意識,可以主動地購買相應商業保險,同時也提醒投保時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充分地瞭解保險權益,選擇更適合自己的保險。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要及時報案,並且留存好相關的證據,以便理賠來保護自身權益。同時也強調,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優化保險條款,要建立更爲便捷高效的賠付機制,提高外賣員保險事故的賠付效率。”劉茜倩說。

來源:央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