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騎車逆行致人重傷被判賠69萬 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近日

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法院

李店法庭便審理了一起

初中生騎電動車致人重傷的

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初中生騎電動車逆行

致人重傷

小鄭、小黃、小李、小方系同一初中的學生。2024年3月24日下午,四人互相邀約去公園遊玩,小鄭駕駛二輪電動車載小黃,小李駕駛二輪電動車載小方,在公路上逆向行駛。行駛至公園前路段時,小鄭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與王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致使王某重傷。事故發生後,王某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19萬餘元,並被司法鑑定所鑑定爲五級傷殘。

後經交警部門認定,小鄭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由於始終未能就賠償金額協商一致,王某將小鄭、小黃、小李、小方的監護人均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賠償醫療費、後期治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9萬元。

法院判定:

家長賠償69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小鄭駕駛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傷,小鄭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對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小鄭應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時,小鄭未滿18週歲,屬限制行爲能力人,小鄭應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小鄭父母作爲小鄭的法定監護人未能舉證證實在小鄭實施侵權行爲時已盡到監護職責,亦未舉證證明小鄭有財產支付本案賠償費用,故小鄭父母依法應對小鄭在監護期間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考慮到小鄭父母賠償能力和王某身體狀況,法院確定暫時給付5年護理依賴費用,判決小鄭父母賠償王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9萬餘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

法官提醒

父母作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肩負着撫養、教育與保護的責任。若因監護失職導致他人受損,需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爲此,父母應加強監督和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識。

一方面,要以身作則,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另一方面,不爲未滿16週歲的子女提供電動車,堅決杜絕違規騎行,從而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秩序。

來源:杭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