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沒有事故責任認定書 責任誰承擔?

王先生(化名)駕駛小轎車與同方向騎電動自行車行駛的姜女士(化名)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姜女士摔倒受傷。對此次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門因無法查清事故事實,未作出責任認定。王先生駕駛的機動車曾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限額爲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現有證據未證明姜女士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範圍內總計賠償姜女士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8萬餘元。

姜女士訴稱,其因駕駛電動車被王先生駕駛機動車撞倒導致受傷。王先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不存在過錯,故要求王先生賠償其各項損失總計31萬餘元,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王先生辯稱,事故車是登記在配偶名下,其只是事故發生當日的車輛駕駛人。

保險公司辯稱,王先生駕駛的車輛在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關於事故責任,因交警沒有出具事故認定書,保險公司認爲姜女士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或者大部分責任。公司向交通支隊調取了相關證據,因爲雙方在車輛側後部發生碰撞,從常理推斷,王先生可能蹭到了姜女士,但姜女士摔傷地點是靠近機動車道一側,故公司認爲姜女士應當承擔全部或大部分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該案中,機動車駕駛方王先生與非機動車駕駛方姜女士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姜女士受傷,交管部門作出因事故事實無法查清,責任無法認定的事故認定書。保險公司主張姜女士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未提交確實充分證據,王先生亦未就姜女士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及其自身不存在過錯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在此情況下,王先生作爲駕駛機動車一方應對駕駛非機動車一方的姜女士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王先生所駕駛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就姜女士所受損失,首先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對於超出保險限額部分應當由王先生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範圍內總計賠償姜女士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8萬餘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通訊員 吳昆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胡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