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開車,發生車禍責任誰擔?
法治日報訊 記者邢東偉 翟小功 通訊員羅鳳靈 朋友間無償幫開車,途中發生車禍,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追償權糾紛案給出了答案。
據悉,姬某與陳某系朋友關係。2023年7月,應姬某請託,陳某無償將其車輛從海口市開至東方市。途中,陳某在環島高速公路追尾案外人曹某車輛,造成兩車及護欄損壞。交警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經法院調解,陳某賠償姬某車輛維修費3萬元。曹某經保險理賠後仍有2.17萬餘元損失,法院判決姬某經營的江蘇省江陰市某汽車配件商行賠償該款項。汽配商行支付該款項後,於2024年6月,以陳某存在重大過失爲由訴至法院追償2.17萬餘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陳某不服上訴。
海南二中院審理認爲,陳某的行爲屬好意施惠。好意施惠又稱日常情誼行爲,情誼行爲人在實施過程中,如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了損害事實,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該案中,陳某具備駕駛資格,無飲酒、醉駕等行爲,僅因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導致追尾,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若要求其賠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誠信友善相悖,故對汽配商行主張的賠償數額,海南二中院不予支持,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汽配商行的訴訟請求。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