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下車後被己車溜坡撞倒的電線杆砸傷,責任由誰承擔?
貨車司機將車輛停在超市門口後發生溜車,與路邊電線杆發生碰撞,結果自己被電線杆砸傷,能要求車主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損失嗎?近日,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21年11月某日,張某將其駕駛的李某名下的輕型廂式貨車停放於天長市石樑鎮某超市門前,之後下車拜訪客戶以瞭解其是否需要補貨。隨後該車輛溜坡,與路邊電線杆發生碰撞,造成電線杆倒塌,將行走於該車輛左側的張某砸傷,後張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鑑定,該事故造成張某七級傷殘。
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張某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涉車輛所有人李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張某與李某、某保險公司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遂將二者訴至法院,要求二者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190791.3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次事故雖然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但是系張某停放車輛時未採取制動措施造成車輛溜坡而導致的,不在交強險賠付範圍內,且張某也不屬於交強險賠付對象中的“第三者”,其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後,因未採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機動車駕駛人請求承保本車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以及承保本車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有關約定支持相應的賠償請求。張某作爲案涉車輛的駕駛人,對案涉車輛負有妥善管理義務,理應對操控案涉車輛可能發生的風險有一定的預見和控制能力,但其疏忽大意未能規避風險,顯然具有過錯。在張某因自身過錯導致自己受傷且案涉車輛未投保車上人員保險的情況下,其應對本次事故產生的損失負全部責任。雖然事故發生時張某身處車外,是案涉車輛發生溜坡撞到電線杆後,倒塌的電線杆將其撞倒,但其仍是案涉車輛的實際控制人、駕駛風險的引發人,其駕駛人的身份並不因物理的位置變化發生轉換。駕駛人不屬於交強險的理賠對象,不應依照交強險獲得理賠。
因此,法院對於張某要求某保險公司、李某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190791.3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