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庫起降杆“砸車”誰來負責?
業主郝某進入小區地庫抄近道回家,途經道閘機導致感應系統誤判,道閘自動起落杆下落砸壞張某駕駛的車輛,損失該物業賠還是郝某賠?張某追責時,陷入了一場僵局。近日,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馮建軍工作室調解了這樣一起涉及小區業主與物業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車主張某與郝某均爲杏花嶺區某小區業主,太原市某物業公司爲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爲方便管理,物業在小區地庫入口安裝了兩道自動道閘起降杆,機動車進入需經過車牌識別,該區域禁止行人通行。
4月6日,張某駕車駛向小區地庫。地庫前道閘起降杆升起後,在車輛尚未完全駛入的情況下,後道閘起降杆突然降落,張某的車被砸,車身多處被劃,同時局部微變形。
事後查實,這場車損事故是因爲業主郝某抄近道回家,進入地庫非行人區域,途經後道閘機時,觸發了道閘系統的防跟車感應裝置,導致後道閘機誤判爲車輛跟入起降杆自動下落。
事故發生後,三方就賠償責任展開多次協商,但始終未能達成共識。張某訴至杏花嶺法院,請求判令賠償車輛維修費用2070元,出行不便支出的交通費500元,共計2570元。
進行調解
4月28日,車主張某、物業公司代表及郝某來到馮建軍工作室。
張某率先打破沉默:“按道閘設計流程,前道閘升起放行後,後道閘應保持開啓狀態直至車輛完全通過感應區域。然而,就在我的汽車車頭剛剛越過前道閘的瞬間,後道閘突然毫無徵兆地垂直下落。地庫入口雖設置了先進的車牌識別系統,但缺乏防止誤觸發的安全防護機制。汽車在小區地庫被起落杆砸了,這損失肯定得有人賠!”
物業公司代表表示:“物業公司嚴格按照行業標準安裝車牌識別系統,道閘運行正常。事故完全是由於業主郝某違規進入非行人區域導致,與物業的管理行爲沒有直接關聯,我們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郝某也有自己的看法:“物業公司爲防止逃費在地庫設置雙道閘,卻沒有考慮到安全隱患,這設計也有問題啊,要是設計合理,能出這事兒嗎?我就是從旁邊通過了一下,道閘起降杆就砸下來了。即便我自身行爲存在不當,也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協議達成
三方各說各的理,馮法官則從法律角度分析案情:“物業公司在地庫入口安裝自動道閘並設置車牌自動識別管理系統,目的是爲規範管理,限制外來人員和車輛隨意進出,保護業主財產和人身安全,該行爲本身並無過錯。但是,安裝自動道閘後,物業公司還應加強和規範管理,設置道閘及閘道模式時應當選擇安全、便利的管理模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物業設置的道閘起降欄杆在降下時未能有效避讓,砸到了張某愛車,顯然其在道閘管理維護和對業主不規範行爲的管控上存在不足,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馮法官轉向郝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侵權責任角度分析,你進入地庫非行人區域,直接觸發道閘機感應系統誤判,觸發了事故發生,這一行爲與張某財產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同樣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經過馮法官一番抽絲剝繭的法律分析,明確了法律責任,三方的態度都有了轉變。張某認識到,單純追責物業並非最佳解決方案,物業公司也意識到管理漏洞帶來的法律風險,郝某則主動承認自身行爲不當。
最終,在馮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1.郝某一次性賠償張某經濟損失500元;2.自2025年7月1日起,太原某物業公司連續減免張某6個月的車位管理費折抵賠償金額600元。
調解結束後,馮法官還建議物業優化道閘系統,加強人員巡查。
5月21日,馮法官接到物業回覆,爲避免小區類似事故發生,小區地庫道閘已升級了雷達智能感應裝置,並在明顯位置張貼警示標識。
這場因車被砸引發的風波,推動了整個小區的安全管理升級,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記者 任蕾
來源:太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