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剎車失靈致使用者受傷 這個責任誰來負
共享單車剎車失靈引發糾紛,誰該爲騎行事故買單?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共享單車剎車失靈導致的交通事故案件,判決出租方即共享單車的經營公司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2023年6月,劉某通過小程序掃碼租賃由某科技公司提供的電動自行車,行駛途中因車輛制動失效,劉某採取向右轉彎的措施,致使車輛與路沿發生碰撞,發生劉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全部責任。本次事故導致劉某十級傷殘。
後來,劉某將共享單車的經營公司告上法院。劉某認爲,自己在騎行前,已對案涉車輛的剎車進行了檢查,共享單車的經營公司未盡到車輛維護義務,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共享單車的經營公司辯稱,已每天安排巡檢人員進行車輛養護和維修,由於現實困境,無法保障所有車輛均處於無故障的狀態。用戶在使用前應自行檢查車輛狀況,對於明知或可能存在故障的車輛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否則損失應由用戶自行承擔。
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共享單車作爲一種新型的租賃服務,其出租方對投放市場的車輛安全性負有不可推卸的保障義務,這不僅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基本尊重,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
承租人在使用共享單車前,應盡到基本的檢查義務,如檢查剎車是否有效、車體是否完好等,但不能苛求用戶對車輛的所有潛在安全隱患進行檢查,而是基於一般人的注意程度和判斷能力,對車輛是否存在明顯安全隱患進行初步判斷。
本案中,劉某在使用共享單車前,根據當時的路況和自身經驗對車輛狀況進行了簡單檢查,應當認定爲已履行了必要的檢查義務,因車輛自身原因導致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由出租方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共享單車的經營公司賠償劉某20.16萬元。
法院提醒
在“共享”經營過程中,不能只享受其帶來的便捷與快樂,而忽視背後的責任和擔當。
共享單車經營公司應當承擔其車輛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確保每一輛車都能安全上路;承租人則應當在使用前進行安全檢查,並在使用過程中遵守交通規則;此外,政府和社會各界也應共同努力,完善共享單車監管機制,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共享單車使用環境。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通訊員 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