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扛5米長魚竿觸高壓線後身亡誰擔責?法院:觸電人承擔主要責任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成都彭州一男子前去釣魚途中,因攜帶的超長魚竿與高壓線接觸後觸電身亡。男子家屬多次與電力保障部門交涉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電力保障部門承擔全部責任。
近日,記者從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獲悉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觸電人承擔主要責任,供電企業承擔次要責任。
日前,家住彭州的男子吳某某與3位好友相約至河邊釣魚。直至中午,大家皆收穫甚微,於是約定先吃飯,換個地方再釣。幾人在附近鎮上的飯店飽餐一頓後,吳某某一邊催促着好友們,一邊扛着長約5米的魚竿加緊步伐朝前趕去,不一會兒他便甩開好友們一大截,不見了蹤影。
大約10來分鐘後,好友們正沿着河道走着,突然發現吳某某面朝下地倒在河邊,一隻鞋掉落在了草叢裡,魚竿也倒在一旁。“我們嚇了一跳,連忙大聲喊他,但他卻沒反應。”一名好友回憶,“我們慌忙上前將他翻過來時,才發現他的嘴脣向外翻着白泡,也沒了鼻息,於是趕緊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不久醫生到場搶救無效後宣佈吳某某死亡,經醫生檢查後判斷吳某某系因其攜帶的魚竿觸碰到頭頂的高壓電線後觸電死亡。
吳某某家屬多次與該段高壓線路所屬的供電企業協商賠償事宜無果,遂訴至法院。吳某某家屬認爲,吳某某作爲普通民衆對高壓電認知不足,而供電企業作爲專業機構,對高壓電的危險性有足夠的認知,因此供電企業具有保護電力設施和人員安全的責任。該案事發地點爲高壓線的最低點,雖然高度已達到相關規定的標準,但旁邊有農田,人員攜杆穿行不可避免,而電力保障部門僅僅在一旁豎立“電力線路下方禁止釣魚”的標識,並沒有採取其他有效阻隔措施,故應當對吳某某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供電企業表示,案涉高壓線路的架設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且涉事現場設置有醒目的“高壓危險、禁止垂釣”的警示樁、警示標識,電力保障部門不存在任何過錯。並且,根據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垂釣。吳某某違反該規定穿越涉架空線路保護區的河道垂釣,同時無視警示標識,在明知案涉地點系河灘地並無可通行的規劃道路的情況下,仍扛着5米多長的碳素魚竿穿越架空線路。因此,其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自身嚴重損害的主要原因,供電企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查明,事發地點位於非居民區,現場有“高壓危險、禁止垂釣”、“電力線路下方禁止釣魚”“線下釣魚危及生命”等多個警示標誌。
法院認爲,高壓供電屬於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失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供電企業未能舉證證明吳某某死亡是其故意造成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案涉高壓線路符合國家相關架設要求,且事發現場設置多處警示標誌,表明供電企業已經盡到相應的管理和安全提示義務,應減輕其侵權責任。
吳某某作爲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其基於垂釣目的,不顧安全提示從架設高壓線的危險區域通行,對損害發生存在重大過失,而吳某某的各項損失綜合認定爲102萬餘元,因此酌情確定吳某某自行承擔70%責任,電力保障部門承擔30%責任並賠償吳某某家屬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