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參加單位聚餐飲酒後身亡,誰擔責?
聚餐飲酒後,若有人發生意外,共同飲酒的人要承擔責任嗎?
【案件回顧】
郭某參加單位組織的聚餐,席間多人共同喝下了兩瓶紅酒和一瓶多的白酒。聚餐中,郭某身體不適,出現嘔吐症狀。三個小時後,聚餐結束,兩名同事將郭某送回了住處。
次日,郭某被發現死亡。經司法鑑定,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導致的心源性猝死。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或者乙醇代謝物。
郭某的家屬認爲,同飲人員在郭某嚴重醉酒昏迷的情況下,未能進行合理照顧,也沒有通知家屬,導致郭某飲酒過度猝死。因此,家屬將9名同飲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66萬餘元。
被告方表示,在聚餐過程中並未出現勸酒行爲,且用餐結束後,兩名同事已將郭先生安全護送回家,在確認其沒有不適後才離開,已盡到應盡的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爲,郭某自身心臟疾病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郭某的飲酒行爲是否導致或者誘發了其自身疾病並無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另外,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聚餐當晚郭某有過量飲酒或者意識不清、辨別控制能力嚴重受限等情形。
法院一審判決,原告主張被告同飲者應對郭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難以支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被告同飲者之一王某自願補償原告2萬元,於法不悖,法院予以認可。
一審宣判後,原告郭某的家屬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爲鑑】
在聚餐中,同飲者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有無勸酒行爲,是法院判定同飲者有無責任的主要依據。法官表示,正常的聚會飲酒,同飲者沒有過度勸酒且盡到了合理的照顧提醒義務,一般無需擔責;但如存在不當行爲,則可能被認定爲存在過錯,同飲者就可能要爲意外事故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法官周雲菲提醒,在飲酒中,不應強勸飲酒,逼迫飲酒、許諾條件飲酒,甚至發現已經達到醉酒狀態,仍然強制飲酒人員飲酒。
同飲者醉酒後,特別是因醉酒處於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危險狀態時,其他同飲者應負責對醉酒人進行妥善安頓,以免危險發生。包括安全護送、轉移接管、通知家屬及時就醫,任何人不得縱容飲酒者駕駛機動車,尤其是同飲人達到醉酒狀態,辨別與控制能力大幅下降的時候。
此外,相較於參與者,酒局的召集者、組織者帶頭開啓了共同飲酒活動,理應對此項活動負有比他人更高的注意義務。(高清揚、實習生 範乃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