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飲酒後身亡,兩名同飲人被判部分擔責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李文茜 通訊員 陳靜鵲 彭梓濤

朋友之間聚會飲酒,酒後不幸有人死亡,責任如何認定?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認定死者具有主要過錯,依法判決兩名共同飲酒人各自承擔5%的責任。

法院查明,2021年3月下旬,王某爲慶祝生日,作爲組織者邀請了十幾名好友參加聚會,並自帶白酒供參加者飲用。席間,王某與好友劉某、李某均飲酒。

聚會結束後,因李某處於醉酒狀態,劉、李二人共同搭乘劉某的車輛,並由代駕人員駕駛車輛行至李某居住的小區樓下。由於李某體態偏胖,劉某與代駕人員無法將其擡動。劉某與李某的女友商議決定,由劉某先將李某帶至劉某居住的小區,待李某酒醒後再另行安排。到達小區後,劉某與代駕人員將車輛四側門窗打開,調整李某睡姿,使其仰臥,隨後劉某便回家休息。次日清晨,李某被發現在車中死亡,經鑑定爲酒後猝死。李某的家屬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劉某、代駕公司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爲侵權責任糾紛,爭議焦點爲共同飲酒者應承擔何種責任。王某、劉某均在庭審中確認聚會中不存在勸酒、灌酒等不文明行爲。

李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知道自身情況、過量飲酒的危害,且應具備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但其仍過量飲酒,並至醉酒、意識不清的狀態,其具有主要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王某作爲活動組織者,在活動結束後沒有對醉酒的李某作出合理安排,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劉某作爲活動參與者,在已喝下一定量的白酒,自身能力有別於正常狀態的情況下,雖然試圖將李某送回家中,交由其女友照顧,但最終將李某獨自留在車內,未作進一步照顧安排,亦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代駕公司通過平臺安排代駕人員提供代駕服務,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代駕人員還協助劉某安置李某,代駕公司已依約完成合同義務,無需承擔責任。

此外,作爲共同飲酒者的王某、劉某未提供其他飲酒者的信息。在不存在不文明飲酒的情況下,亦不能斷定其他共同飲酒者未盡到安全照顧審慎義務,因此法院未追加其他飲酒者爲本案的共同被告。

據此,法院判決李某自行承擔90%的責任,王某、劉某各自承擔5%的責任,並按責任劃分情況向李某的家屬支付包含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費用。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朋友之間聚會飲酒,本是常事。但在飲酒過程中,飲酒人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身的酒量以及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後果應當有所預見,應結合自身身體情況對飲酒行爲進行適當剋制。共同飲酒人之間應當互相提醒,實施合理照顧、善意提醒、及時勸阻、安全護送、積極救助等行爲,對過量同飲人依法負有符合社會一般價值判斷所認同的安全保障義務。共飲人未盡必要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同飲人損害的,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每個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在與他人飲酒過程中,切勿強行斗酒、賭酒、強迫性勸酒或置醉酒同伴於不顧。文明飲酒既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