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飲者同乘車回家 同伴在小區門口下車被撞身亡 同行者及物業公司被判擔責
衆人聚餐飲酒後,同飲者共同乘車回家,在小區門口發生交通事故身亡,誰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這樣一起案子,小明(化名)與小濤(化名)共同飲酒後一起打車回小濤家,小明在小區門口下車躺在馬路上,小濤未制止,保安發現後也未及時採取措施。隨後其他車輛駛出小區與小明發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此次事故小明和事故車輛爲同等責任。獲得車輛保險公司賠付後,小明父母起訴小濤及小區物業公司,小濤被判擔責20%,物業公司被判擔責10%。
2024年某天,小明與小濤等人在飯店聚餐,席間飲用白酒若干。聚餐結束後衆人各自離去,其中小明與小濤一同打車前往小濤家住宿。在車輛行至小區門口,物業公司保安進行登記時,小明自行從後門下車,對此小濤並未制止,並在登記後示意車輛駛入小區。小區保安返回崗亭後發現小明躺在馬路上,保安步行向小明靠近後停留,其間還有和他人溝通並用手指向小明的行爲。隨後,另一車輛駛出小區,與小明發生交通事故,小明當場死亡。經交警認定,小明和事故車輛爲同等責任,車輛保險公司賠付了交強險及按照50%責任的三責險賠償責任。現小明家屬訴訟至法院,要求小濤及其他同飲人、物業公司及保安支付剩餘未獲賠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北京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爲,小明的死亡系多因一果,主要原因是交通事故所致。物業公司作爲案涉小區安保服務的提供者,其保安在發現小明於小區車輛出入口倒地後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對小明之死負有一定責任。根據本案證據及各方陳述,小濤作爲飯局參與者,對於小明的飲酒情況應當有一定認識,其與小明共同離開並回到其住處,對醉酒後的小明產生照顧、護送和救助等注意義務。小濤在小明下車後自行回家,未盡到對醉酒者的照顧、護送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小明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對其身體狀態、自身酒量以及過量飲酒可能引發的危險後果有所認知,其對自身損害後果的發生亦有一定過錯。因無證據證明其他同飲人對小明存在強行勸酒、逼迫喝酒情形,且飲酒後知悉小明與小濤一同回家,不存在未盡到照顧義務的行爲,故不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小濤承擔原告未獲得賠償部分的20%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聚餐飲酒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見行爲,屬於社交層面的情誼行爲,法律不應過度干預。對於共同飲酒產生的侵權責任,共飲者之間負擔的安全注意義務應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共飲人無強行勸酒、灌酒等行爲,且盡到合理照顧提醒義務的,一般無需擔責;對於同乘回家的共飲人,因同乘行爲產生照顧、護送和救助等注意義務,若未採取必要措施導致共飲人死亡,可能承擔侵權責任。對成年人而言,自己始終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在聚會飲酒等社交活動中應當謹慎把握行爲尺度,審慎評估可能的風險,切莫因疏忽大意或過度自信造成嚴重的損害結果。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倪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