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6名中學生微信羣內辱罵同學,被判擔責!

來源:揚子晚報

同學微信羣本是交流互動、增進情誼的一片天地,但惡意與謠言如果在此蔓延,則會讓它變成傷人的利器。日前,江蘇連雲港一中學六名學生因在微信羣內辱罵同學成爲被告,被判擔責。

“變了調”的微信羣

“叮咚!您已被邀請加入‘品茶大會’微信羣。”“小文就是個綠茶!”“她睡覺打呼像豬一樣!”羣主小辛在對話框裡打下這句話後,迅速得到其他羣友的“聲援”,不時還有人發來P圖製作醜化小文的表情包。在“品茶大會”微信羣中,小辛開始頻繁發表辱罵、嘲諷、詆譭小文的言論。這個原本只有11人的“半封閉”空間,不斷髮酵着惡意。

當事人小文在偶然間得知了這個情況,翻看着羣裡的聊天記錄,心中充滿了憤怒和委屈。她鼓起勇氣,將此事反映給了學校。

學校迅速展開調查,詳細地瞭解了事情的經過,並對小辛等人作出了嚴重警告處分。同時,羣內的十一人也都被要求籤署保證書,承諾不再發生類似行爲。

從“保證書”到“判決書”

然而,事情並未就此平息。小文認爲,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了嚴重侵害,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她以小辛及五名舍友侵害了其名譽權爲由,將六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及維權費用。

法庭上,小文表示,這些不當言論不僅損害了自己的名譽,還給自己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小辛等六人則辯稱自己只是年少無知,一時衝動才做出了這樣的行爲。他們表示已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並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六名被告與原告爲同班同學,本應團結互助、互幫互愛。然而,六名被告卻故意通過建立微信羣並在羣內發佈侮辱、誹謗、詆譭原告的評論,各被告在羣內互相附和、起鬨,上述行爲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最終,法院判令六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具體內容需經法院審覈同意),若各被告逾期不履行,將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公佈判決的主要內容,所產生的費用由被告負擔;同時,六名被告還需賠償原告維權開支費用6000元。因六名被告系未成年人,上述賠償責任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

法槌落下,微信羣不是法外之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來源 | 通訊員 賀超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凌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