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課程中學生受傷,授課老師存過失被判擔責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王丹)一名學生在某機構開設的公益課程中受傷,經過法院判決該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涉事機構認爲,兩位授課老師存在重大過失,故訴至法院要求她們償還機構已經支付給學生的賠償款。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兩位老師在授課過程中對學生受傷存在過錯,對損害後果應承擔20%賠償責任,向該機構賠償43175.14元。

某機構訴稱,案外人小劉在參與其組織的活動時意外受傷,經過法院審理判決其賠償小劉損失,李女士、王女士爲該次活動的志願老師,負責活動內容的策劃、組織、安排和執行。因二人在活動組織、告知、執行等具體事務中存在重大過失,才造成小劉人身傷害,故要求判決李女士、王女士償還該機構賠償案外人的款項215875.71元。

李女士、王女士辯稱,活動爲該機構組織開展,其系該公益課程的志願者,是在機構安排下履行職務,在活動中盡了最大努力保障參與者安全,對損害結果發生不存在故意或過失。機構作爲組織者,應當由其保障活動及場所的安全和秩序,本次意外的發生系其提供的場地存在固有安全隱患和風險所致,故不同意機構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中,機構開展公益活動系其主要職責,李女士、王女士稱其參與活動系因熱愛,希望幫助孩子們學習,課程設計及講授系由李女士、王女士負責,班級安排、組建、上課時間由該機構確定,場地由機構提供,機構安排人員巡視,截止到事發時課程也已經開展了一段時間,綜上來看,李女士和王女士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該機構指揮和監督,故該機構和李女士、王女士之間就開展涉案課程成立了勞務合同關係。

關於李女士、王女士對於損害結果發生是否存在主觀上過錯,從課程內容上看,上課時李女士、王女士讓所有學生同時體驗,未予以嚴加看護,亦未對學生登上平臺觸摸湖山石的行爲進行提醒和制止,故李女士、王女士存在重大過錯。機構作爲用人單位,對課程參與者亦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且應負擔更多的義務,包括保障場地安全、監管授課老師、管理上課過程和學生安全的主要職責,該機構應當定期對湖山石的狀況進行檢查,但事發時該湖山石底座已經存在陳舊性裂縫,擺放湖山石的平臺未設置安全提示,周邊亦無保護措施,存在安全隱患。對於李女士、王女士的授課內容,機構未進行考察、監督,對於課程內容的安全隱患具有一定責任。

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李女士和王女士、該機構對於事故的發生均存在一定的過失,結合雙方過錯,法院認爲對於案外人的損失,機構應當承擔80%的責任,王女士、李女士應當承擔20%的責任,判決王女士、李女士向機構賠償43175.14元。

宣判後,當事人未提起上訴,本案判決已生效。

編輯 甘浩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