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出事故,平臺要承擔賠償責任嗎?法院這樣判!

因對消費者價格友好,對司機要求寬鬆,順風車業務的迅速發展。

隨着順風車市場滲透率的提升,行業對順風車規範性的關注也越來越多。

其中一個關注點,就是--乘客在搭乘順風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順風車平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順風車事故判責的典型案例

2020年6月,順風車主陳某通過順風車平臺與乘客曾某約定合乘。

行駛途中,陳某因疏於觀察操作不當,導致車輛與綠化樹發生碰撞,曾某受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對本起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曾某無責。

後曾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與順風車平臺對其各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陳某因自身過錯導致交通事故,應當對原告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就平臺責任問題,法院認爲網約順風車因順路、分攤出行成本、不以營利爲目的等特徵,與網約車有明顯區別,合乘協議的訂立主體爲曾某與陳某,順風車平臺爲雙方提供網絡居間服務,而非作爲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

但順風車平臺在車主適格性與車輛適駕性方面承擔審覈義務,在駕駛過程也承擔監管等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

本次事故是因車主陳某操作不當引發的單方交通事故,順風車平臺已盡到網絡信息服務以及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發生並無過錯,故不應與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後陳某提出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

"順風車"與"網約車"的區別

順風車與網約車的本質區別是不以盈利爲目的,強調合乘雙方合理分攤相關成本。

不同於順風車平臺的居間性質,網約車平臺是直接運輸服務提供者,作爲承運人,對平臺司機所有的機動車運行在事實上具有支配管理的地位,網約車平臺與註冊司機之間存在僱傭關係,平臺註冊司機在履行客運合同中致乘客受傷,平臺作爲僱主應承擔替代性賠償責任。

上述案例中,順風車平臺作爲中介方僅爲雙方提供信息和媒介,對車主不具有明顯的控制力,雙方間也不構成用工關係,因而平臺不承擔承運人責任。

平臺的安全保障責任

順風車平臺雖然不是運輸服務的直接提供者,但與網約車平臺一樣,仍應在門檻准入、安全保障等方面承擔責任。包括審覈順風車車主基本身份信息、駕駛資格、不良駕駛記錄、犯罪記錄等以及申請註冊機動車的性能、狀況等車輛的適駕性條件,並監管順風車車主的駕駛過程。

但順風車平臺的審覈和監管義務應限定在合理範圍內,對難以預見的車主自身駕駛風險等情形不應對平臺責任提過於苛責的要求,以此確定平臺責任邊界,一方面平衡各方利益,另一方面也促進保障了共享經濟新業態規範發展。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順風車平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要取決於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審覈和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平臺已經盡到了這些義務,且事故是由車主自身過錯導致的,那麼平臺通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平臺在審覈或監管方面存在疏漏,導致不合規車輛或駕駛員上路運營,那麼平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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