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違規託運寵物犬遇車禍丟失,法院判平臺免責承運人主責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寵物託運案件,原告陳某通過順風車平臺違規單獨託運寵物犬,途中車輛被追尾致犬隻丟失。最終法院判決,平臺不承擔賠償責任,實際承運人胡某承擔主要責任,陳某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寵物犬丟失誰該擔責?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本案中,2023年4月20日陳某通過某科技公司順風車平臺下單,行程從北京至河北,並支付運費198.1元。陳某聯繫上順風車司機胡某後,通過微信溝通車輛是否可裝下狗籠。4月23日,胡某駕駛車輛,將陳某的寵物狗由北京運送至河北,陳某未同行。運輸過程中,胡某駕駛車輛被追尾,後備廂損壞,寵物狗跑丟。
陳某、胡某多次協商,但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胡某、某科技公司連帶賠償其損失,並要求判令某科技公司退還運費。
案件審理中,某科技公司提交其合乘公約,其中順風車乘客責任載明禁止“單獨運送寵物”,順風車車主責任載明“禁止出行時車主或車輛與註冊信息不一致;若因車主在合乘前未盡覈查義務,導致註冊用戶或註冊車輛與實際合乘的人員或車輛不一致,則雙方系脫離平臺達成新的合乘關係,新合乘關係中,車主無法享受平臺提供的任何服務和保障,應自行承擔後果”。某科技公司稱,涉事車輛在平臺註冊車主姓名爲張某,胡某稱張某系其配偶,同樣違反規定。
法院認定承運人擔主責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爲,某科技公司經營的順風車平臺系提供信息交互的居間服務,並通過平臺公約明文告知用戶“禁止單獨運送寵物”、出行時車主或車輛與註冊信息應當一致等信息,但陳某、張某通過該平臺達成合意形成訂單後,將車輛實際駕駛人變更爲胡某,並由胡某進行涉案犬隻的運送,陳某、胡某系脫離平臺達成了新的合乘關係,故陳某主張某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陳某向平臺支付的費用已向胡某結算,陳某要求某科技公司退還其已支付的運費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因陳某與胡某成立運輸合同關係,胡某應當履行承運人的義務,將涉案犬隻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但運輸過程中,胡某駕駛車輛被追尾、後備廂損壞後涉案犬隻丟失,胡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犬隻丟失是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造成,所以胡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陳某作爲託運人,對涉案犬隻託運方式的選擇上存在過失,對於其自身損失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對犬隻價值的舉證情況,雙方訂約、履約中的過錯情況,對胡某應當賠償陳某的損失數額予以酌定。
寵物託運責任如何劃分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近年來,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寵物運輸需求催生寵物運輸產業化,爭議糾紛也隨之產生。通過公路運輸方式託運寵物較爲常見,在發生寵物丟失甚至死亡等意外情況時,協商無果後,託運人往往會向承運人主張違約責任,在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金額等方面易產生爭議。
法官介紹,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承運人承擔的是嚴格責任,如果寵物在運輸過程中丟失、死亡,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主張自己無過錯而免責,除非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但如果託運人對寵物的丟失、死亡有過錯的,託運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此時法院往往會綜合考量託運人、承運人訂約、履約中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方承擔責任的比例。
法官提醒託運人,應當根據寵物特點審慎選擇承運人、託運方式、安置地點,完善運送條件;全面告知承運人所託運寵物的種類、價值、習性、年齡、健康情況、注意事項等信息,避免因告知不到位影響承運人對所託運寵物照料方式的注意程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檢疫證明;與承運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託運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避免發生爭議。
作爲承運人,理性評估自身的運輸能力以決定是否承運,向託運人提示可能存在的風險;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運輸方式、運輸時間、安置地點等內容履行自身義務,嚴格履行自身作出的承諾;在運輸前合理期間提醒託運人辦理相關手續,在託運人未提供檢疫證明時應當拒絕承運;根據託運寵物的具體情況調整運輸環境,履行對託運寵物的看護照料義務以及對寵物生命安全的謹慎注意義務。
寵物價值多參考市場交易價格
如果寵物在運輸過程中丟失或者死亡,損失如何確定?法官表示,一般來說,如果寵物在運輸過程中丟失或者死亡,寵物本身的價值、尋找丟失寵物的費用、治療費、營養費、火化費、相應運費應由承運人擔責。
涉及損失賠償中,寵物本身的價值易引發爭議。對此,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可以採取下列補救措施:一是協議補充確定;二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通過合同的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無法確定的,則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司法實踐中一般以託運人買入或者賣出寵物的交易價格作爲參考依據,故託運人應當注意保留好轉賬記錄、收據等證據材料。
當平臺以無車承運人的身份與託運人訂立運輸合同,此時平臺與託運人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係,平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承運人義務。
當平臺以信息中介的身份爲託運人、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提供服務時,平臺並非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如平臺禁止運送寵物或者禁止單獨運送寵物,應當盡到相關審覈、提示義務;如平臺系專門的寵物託運平臺,應優化平臺代擬的運輸合同條款,避免不合理減輕平臺、承運人責任的條款,完善提示方式。在發生糾紛後,平臺均應當及時向託運人披露承運人的相關信息。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甘浩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