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管期間孩子遭遇車禍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近日,杏花嶺區法院馮建軍工作室成功調解一起未成年人在託管期間遭遇車禍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案情簡介10歲的張某系太原市某小學五年級學生,放學後由太原市某託管中心工作人員負責接至該中心進行託管。3月26日12時,放學後的張某由北向南橫穿馬路時,與騎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的15歲初三學生劉某相撞,導致張某受傷。交警現場勘查認定:劉某未滿16週歲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且未注意觀察路況,負事故主要責任;10歲的張某橫穿馬路時未觀察來車,負次要責任。張某父母認爲,事故發生在太原市某託管中心託管期間,該機構工作人員疏忽、管理失職導致孩子受傷,經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張某父親將其訴至杏花嶺區法院,要求賠償肇事方責任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1.5萬元。■法院調解杏花嶺區法院受理案件後,馮建軍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張某父親陳述:“孩子在託管期間遭遇車禍,導致左腿脛骨遠端骨折,影響了學習。儘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方負主要責任,但倘若託管中心工作人員看管到位,孩子就可以避免此次事故。託管中心未能盡到監護職責,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託管中心負責人則稱:“我中心已對孩子履行了監管義務。微信記錄能夠證明,我們多次向家長提醒,孩子放學時脫離隊伍存在安全隱患。事發當天,孩子擅自離隊購買零食,在返回途中發生意外,孩子受傷是因其自身及家長安全教育缺失所致,責任應由家長承擔。”隨後,該負責人出示了與張某母親的微信聊天記錄。馮建軍對雙方進行釋法明理:“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其他教育機構未盡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補充責任。承擔補充責任後,可向第三人追償。託管中心雖通過微信向張某法定監護人進行了提醒,但10歲孩子的自控力有限,既然已知曉張某經常脫離隊伍,就應當安排老師對其重點關注。同時,孩子對交通規則的認知也需要家庭的引導,家長在收到託管機構的微信提醒後,也應向孩子強調放學時不得擅自脫離隊伍。”經過馮建軍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太原市某託管中心承擔補充責任,賠償張某各項經濟損失6000元。同時,馮建軍建議,其餘經濟損失張某的父母可通過法律途徑向交通事故肇事方另行主張。■法官提醒近年來,未成年人單獨騎行的現象日益增多,家長和監護人都必須高度重視交通安全教育,引導孩子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自身和他人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週歲。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自行車上下學帶來多重安全隱患,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在交通規則認知、應急處置能力及車輛操控等方面存在不足,一旦上路極易引發交通事故,給學生自身及家庭造成嚴重後果。同時,託管機構要切實強化安全責任,加強全程監管,意外發生時及時妥善處置。家長不能因託管而放鬆監護責任,未成年人自身也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嚴守交通規則。 杏花嶺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