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露臺投鼠藥毒死寵物犬,主人索賠近萬元!法院判決
來源:南天一劍
一業主在公共露臺投放老鼠藥卻未設警示
導致鄰居未拴繩的寵物犬誤食死亡
雙方爭執不下,對簿公堂
犬主人索賠購買費、撫養費
及精神損失費等近萬元
責任究竟如何劃分?
精神賠償能否支持?
近日,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
審結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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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秋語與丁向蓮是同樓層鄰居,共同使用一處公共露臺。2025年4月,因鼠害嚴重,丁向蓮將含劇毒的老鼠藥拌在木薯塊中,放置於露臺約1米高圍欄上,未設警示也未告知他人。5月7日晚,林秋語飼養的比熊犬“思念”在露臺活動後,出現嘔吐、抽搐等中毒症狀,送醫後不治身亡。寵物醫院證實死因爲老鼠藥中毒。
事後,丁向蓮雖在民警調解時口頭同意賠償2500元,但次日反悔。林秋語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998.54元,並指控丁向蓮系因曾被狗追趕而蓄意投毒。丁向蓮則辯稱,投藥位置較高、狗本無法觸及,滅鼠屬合理行爲,並強調林秋語未拴狗繩才系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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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爲,丁向蓮在明知可能有寵物活動的公共區域投毒,未作任何警示與告知,存在重大過失;林秋語未對犬隻拴繩管控,同樣存在過錯。依據民法典第1183條第2款關於“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綜合考慮丁向蓮的過錯程度、行爲方式及損害後果,法院判決丁向蓮承擔80%主要責任,林秋語自擔20%次要責任。
損失認定方面,法院僅支持有憑證的購犬費2000元及搶救費180元,合計2180元,按比例丁向蓮需賠償1744元。疫苗費及日常撫養費不屬於直接損失,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認定飼養4年的寵物對主人具有人身意義,非正常死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依照民法典第1183條第2款,判決丁向蓮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元。
最終,武鳴區法院判決丁向蓮賠償林秋語各項損失共計2544元。(文中人名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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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公共場所投放危險物品需高度謹慎。在小區公共露臺等業主可能活動的區域投放老鼠藥等有毒害性物質,潛藏着極大的法律風險。投放者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必須設置清晰、醒目的警示標識,並儘可能通知周邊可能受影響的住戶。若因未履行這些義務導致人員或財產損害,投放者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威脅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的,甚至可能觸犯刑法中的投放危險物質罪。
飼養寵物須儘管理責任。寵物是主人的“家人”,但依法更是其財產。飼養人必須遵守當地養犬管理條例等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犬隻應在住所內飼養,攜犬出戶必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牽引,並注意避讓他人。林秋語未對愛犬拴繩並有效看管,放任其在公共露臺活動,是其需自擔20%責任的關鍵原因。
雖然寵物在法律屬性上一般視爲財產,但長期共同生活使寵物承載了深厚的情感寄託和人生意義。當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此類特定物永久滅失,並給主人造成嚴重精神痛苦時,法院可依據民法典第1183條第2款規定,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請求。該案綜合考慮寵物飼養時間、主人情感狀態描述及被告重大過失,支持8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體現了法律對人格利益保護的延伸和對情感的尊重。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作者:段可可 岑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