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付6.5元“夜宵費”,員工索賠3萬元,法院判了
臨近退休時,勞動者翻出之前未支付的6.5元“夜宵費”,以此爲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索賠3萬餘元經濟補償。這樣的訴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嗎?近日,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案,給出了明確答案。
2021年,楚林(化名)入職到一家公司上班,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至2024年12月25日。公司對加班員工除支付加班費外,會額外發放小額“夜宵費”。
去年1月,楚林在當月考勤表上簽字確認,其中夜宵補貼一欄爲“0”。事後,楚林認爲自己1月有一天有加班,公司少發了6.5元夜宵費,便向行政主管王天(化名)提出異議。
王天回覆稱,因楚林簽字時未提異議,若要補發需要走相關流程。此後,公司未補發,楚林也未再追究。
就在距離楚林退休僅剩10余天時,他再次向王天索要這筆夜宵費。王天當即微信轉賬6.5元,卻被楚林以“公司還欠我夜宵補貼 6.5 元”爲由拒收。
去年12月15日,楚林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爲由,郵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經仲裁後,楚林起訴至璧山區人民法院,主張公司支付6.5元夜宵補貼及經濟補償3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直接獲得的工資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等,而案涉夜宵補貼是用人單位對夜班員工的額外餐費補助,發放不固定,性質上屬於福利待遇,並非法定工資組成部分。
同時,法院指出:楚林提出異議時,公司已告知補發程序,但其未配合;再次索要時,公司當即轉賬卻被拒收。由此可見,公司未發放6.5元夜宵費不存在主觀惡意。因此,儘管公司應支付欠付的6.5元,但該行爲不構成“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楚林據此主張3萬餘元經濟補償,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如何區分 “勞動報酬” 與 “職工福利”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等,但不包含職工福利費用。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方式,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發放。
勞動合同履行中,雙方均應遵循誠信原則。只有用人單位存在拖延、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的惡意行爲時,勞動者纔可主張經濟補償。
若僅以小額福利未及時發放爲由,在臨近退休時突然索賠高額補償,有違誠信,也不符合法律規定,難以得到支持。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實習生 李丹 丁彥尹 通訊員 張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