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34萬元貨款不還,借名股東也要擔責?法院判了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李婕 記者 嚴君臣)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會出現因爲人情關係、利益關係而成爲公司股東的情況,一旦公司經營出現困難,這些股東是否應當承擔出資義務呢?7月27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江蘇如皋法院就處理了這樣一起因“冒名”而引起股東身份爭議的案件。

乙公司欠付甲公司貨款34萬餘元,經過法院判決、執行後,因乙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陷入僵局。甲公司發現,張某和王某作爲乙公司的股東,尚未履行出資義務,便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王某在認繳的出資範圍內對乙公司欠付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張某對此反應激烈,稱其從未在公司註冊登記的材料中籤字,沒有參與乙公司經營,是被冒名登記爲股東。其已自行對工商登記信息中的筆跡進行了鑑定,鑑定結果也證明並非其本人簽名,因此不同意承擔責任。

經法院調查發現,工商檔案中存有張某的身份證複印件,張某的父母也與王某是同學,王某夫妻還曾在張某父母開設的工廠裡工作。王某陳述其與張某是通過其父母認識,是借用張某的身份辦理的工商登記,張某父母還同意王某將乙公司的住所地登記在其開辦的工廠內。

法院經審理認爲:首先,乙公司在2017年就已經成立並經營多年,張某從未就其身份被冒用一事向公安部門或工商登記部門提出異議,即便在其父母與甲公司私自達成調解協議而報警時也未提及被冒名登記的情況。其次,張某單方委託的鑑定,對於鑑定的檢材、樣本真實性均無法覈實,不能作爲證據採納。再次,居民身份證作爲證明公民個人身份的最重要證件之一,每個公民均應當妥善保管,張某未對工商登記資料中存在其身份證複印件作出合理解釋,且未提供證據證明身份證有遺失、被盜用、被僞造等情形。基於張某父母與另一股東王某的密切關係,因此不能排除張某知情、默許他人使用其身份信息辦理登記的可能。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王某各自在認繳的出資範圍內對乙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張某提起上訴後,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