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大陸法院判女股東還投資人百萬 竹院認可對岸判決

林姓臺灣女子在陸開公司破產,兩次遭提告、1次上訴遭駁回,該公司因而向新竹地院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邱立雅攝)

大陸溫州某教育公司因破產時,唯一股東林女未能在清算程序中提供完整帳冊,導致無法清算,因而對林女告上當地法院,要求返還楊姓、葉姓投資人上百萬元投資金額獲准,林女不服判決上訴遭駁回。由於林女身分爲臺灣人,該教育公司向新竹地院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獲准。

該教育公司爲港澳臺自然人獨資之有限責任公司,林女爲該公司唯一股東,未能在該教育公司破產、清算程序中,履行提供完整帳冊義務,導致無法清算,因此該公司在2018年告上當地溫州地區人民法院,法院當時判決林女應承擔責任,賠償該公司款項,並在判決生效日起10天內償還楊姓、葉姓投資人一共225萬元人民幣。

但由於判決未能履行,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年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並於2020年以民事裁定書確認楊姓、葉姓對該公司的債權共計246萬元人民幣,又於同日以裁定書宣告該公司破產並終結破產程序。

其後該公司向溫州中級人民法院起訴,2021年法院判決林女應在判決生效後15內,支付該公司賠償款246萬元人民幣,該款作爲破產財產歸入該公司。但林女不服判決,上訴浙江高級人民法院,2022年遭駁回上訴確定。

該公司將溫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以及浙江高級人民法院兩次判決,送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屬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向新竹地院聲請裁定認可兩次判決。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按在大陸地區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經法院調查,兩次判決均經海基會驗證屬實,該公司提出的兩項判決也經過溫州當地公證。

法官認爲,兩次判決依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覆」第3款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爲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認爲,大陸地區法院判決林女應承擔責任,賠償款項,作爲破產財產歸入該公司,是公司負責人或股東個人責任,以防止公司獨立人格遭濫用,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根據兩次溫州當地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林女已有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程序,認爲林女聽審權已受保障,因此准許該公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