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個人賬戶收支公司款項構成人格混同?法院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餘存江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3月5日,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獲悉,日前,成都高新法院審理了一起公司幾名股東之間的經濟糾紛案件。四川省某裝飾公司股東杜某君、杜某、杜某兵(其中杜某君、杜某系父子關係,杜某君與杜某兵系兄弟關係)在經營公司期間,長期通過個人賬戶收支公司款項,相關款項往來備註爲“採購款、借款、貨款”等,且未作同步財務記賬。後因公司拖欠劉某工程款90萬餘元被訴,法院強制執行時發現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劉某認爲杜某君、杜某、杜某兵與公司財產混同,遂起訴要求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高新法院審理認爲,杜某君、杜某、杜某兵三人長期使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資金、支付本應由公司支付的款項,違背《公司法》關於“對公司資金,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禁止性規定,而且不作同步財務記載和審計,違反公司財務管理要求,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已構成人格混同,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但絕非逃避債務的“護身符”。股東唯有敬畏法律、依法行使權利,方能實現企業穩健發展。獨立賬戶,專款專用。公司應嚴格區分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依法開設獨立銀行賬戶,所有收支均通過公司賬戶進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明確規定,公司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儲。規範記賬,留存憑證。每一筆交易需及時入賬,保留完整的合同、發票、轉賬記錄等原始憑證,規範編制財務賬簿,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避免“賬外循環”,防止因財務混亂引發法律風險。強化內控,明晰權責。建立財務審批分級制度,明確資金使用的權限和流程,避免股東“一言堂”,可引入財務負責人或外部顧問,形成監督制衡機制,禁止股東隨意調用公司資金用於個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