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一侵權案件兩次判決引爭議 多個主體被迫承擔連帶責任
福建漳州一件由刑事案件引發的民事侵權案,因兩次判決不一致,多個相關主體被迫承擔了連帶民事責任,引發多方不滿。
一件刑事案件引發的民事侵權案
2019年8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民事判決書(2017)閩06民初240號。法院根據相關證據,確認如下事實(在判決書原內容基礎上有刪減):
福建省亨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於1995年4月4日成立,於2007年4月23日經登記變更爲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2006 年間,亨立建設集團副總裁陳斌在漳州市薌城區私刻一枚“福建省亨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後,未經亨立建設集團同意,私自與孔德智設立亨立建築公司邯鄲分公司,並使用該僞造印章加蓋於邯鄲分公司設立的相關文件材料上,於 2007 年3月份私自申請設立福建省亨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後變更爲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2010 年間,陳斌再次在漳州市薌城區找人私刻“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章。2010年11月25日,陳斌以亨立建設集團名義與孔德智、周承響簽訂邯鄲分公司承包合同,將邯鄲分公司經營權發包給孔德智、周承響,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孔德智爲邯鄲分公司負責人。周承響的弟弟周承建負責保管存放在邯鄲分公司的亨立建設集團印章和財務章(後經查實上述印章爲僞造的)。2009 年至 2010 年,邯鄲分公司向亨立建設集團繳納管理費 1110361元。
2011年 4月,欒東生與周承響等人以亨立建設集團的名義競標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項目三標段施工工程。石家莊市建設局(現爲石家莊住建局)審覈後認爲,亨立建設集團符合條件,確定由其承建上述建築工程,並在河北建設工程信息網公佈。
2011年 5月18 日,陳斌未經亨立建設集團同意出具了5份《關於“石家莊市產業園部”印章啓用的通知》(以下簡稱《印章啓用通知》)並加蓋其僞造的“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章,交予邯鄲分公司,欒東生取得其中一份。2011 年 5 月欒東生刻制“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市產業園項目部”印章一枚,交予武慶纔在施工中使用。亨立建設集團未在石家莊市承建過“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市產業園項目”,也沒有刻制或委託任何人刻制“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市產業園項目”印章。欒東生等人以亨立建設集團石家莊市產業園項目部名義與多家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併產生多起經濟糾紛,亨立建設集團均作爲被告被訴至法院。上述各類案件其中一件調解結案,另外十件經法院審理以表現代理爲由判決亨立建設集團承擔支付貨款、借款、租金等責任。
2011年 5月 22日,欒東生、周承響以亨立建設集團的名義與武慶才簽訂了建設工程內部承包責任制合同,甲方爲亨立建設集團,乙方爲亨立建設集團石家莊市高新產業園區成品一庫項目部,工程名稱爲石家莊市高新產業區成品一庫,之後武慶才負責施工以亨立建設集團名義承建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項目 1標段的建築工程。
2011 年 5 月份,商議以亨立建設集團代理人的身份在邯鄲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尚璧信用社開設亨立建設集團賬戶。該賬戶用於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項目 1 標段工程向承建方撥付工程款。石家莊市財政集中支付中心分別於 2011 年 6、7、8 月份向該賬戶撥付工程款共計2500 萬元,欒東生收到的兩筆款項 200萬,其中給付周承建管理費 15 萬、6萬;武慶才2300 萬。邯鄲分公司的上訴賬戶於 2013 年 4 月份經亨立建設集團申請註銷,2012年1月15日,陳斌到石家莊高新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報案,稱欒東生等人僞造公司印章在石家莊市冒用亨立建設集團的名義承攬工程。2012年6月14日經公安機關鑑定,陳斌以亨立建設集團名義下發的關於“石家莊市產業園項目部”印章啓用的通知上加蓋的亨立建設集團的公章與亨立建設集團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公章不一致。
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閩0602 刑初 332 號刑事判決,判決陳斌犯僞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根據亨立建設集團的申請,本院依法裁定查封、凍結欒東生價值相當於 1131 萬元的財產,查封、凍結武慶才價值相當於2000 萬元的財產。
是否侵權引爭議
陳斌因僞造公章被判拘役五個月,造成了亨利集團財產損失。因此事的受益人欒東昇和武慶才也因此凍結資產。但亨利建設集團認爲孔德智、周承響、周承建、邯鄲信用社、石家莊住建局侵害企業名稱權的行爲,也需要付連帶責任。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陳斌、孔德智、欒東生、周承響、周承建、武慶才使用亨立建設集團名稱權的行爲屬於公司內部行爲,不屬於侵害企業名稱權的行爲,邯鄲信用社、石家莊住建局盡到了合理審查的義務,且未使用亨立建設集團名稱對外從事經營活動,並未侵害亨立建設集團的企業名稱權。本案不屬於侵犯企業名稱權糾紛,亨立建設集團以侵犯企業名稱權的法律性質起訴,與本案侵權的事實不相符,不予支持。
初審之後,亨利建設集團繼續上訴,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對本案糾紛的法律關係未進行正確界定,亦導致相關的基本事實未能查清。撒銷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閩06民初240號民事判決,本案發回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兩次判決結果不同,多個被告主體有異議
2023年5月8日,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下發了(2022)閩0602民初1485號民事判決書。薌城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陳斌、欒東昇私刻亨立公司公章,陳斌、孔德智、欒東生、周承響、周承建、武慶才未經授權使用亨立公司名稱的行爲屬於侵害企業名稱權的行爲,陳斌、孔德智、欒東生、周承響、周承建、武慶才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並立即停止侵權行爲。
因本案原告起訴的 31120503.83 元均是基於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項目的建築工程而產生的債務,而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項目的建築工程是由武慶才、欒東昇實際運營,因此該 31120503.83 元及利息的損失系武慶才、欒東昇侵害原告企業名稱權的行爲導致的,武慶才、欒東昇應予賠償。陳斌、孔德智、周承響、周承建等人侵害原告名稱權的行爲與該侵權後果有因果關係,因此陳斌、孔德智、周承響、周承建承擔連帶責任。
因石家莊住建局尚欠武慶才、欒東昇承建的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項目建築工程的工程款,與武慶才、欒東昇的侵權後果有聯繫,因此石家莊住建局應在尚欠武慶才、欒東昇承建的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項目建築工程的應付工程款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此判決一出,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告主體對該判決提出了質疑,也均上訴。但因上訴人申請免交二審案件受理費被駁回,被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撤回上訴。
律師:破壞營商環境、枉法裁判
福建中美律師事務所律師餘泉水律師認爲,陳志榮法官一審法院罔顧事實,枉法裁判,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判決控告人孔德智等人承擔連帶責任,破壞福建省營商環建,對外來投資客商枉法裁判。
一、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與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產業園項目部屬於不同主體,兩個法人單位。
1、福建亨立邯鄲分公司是經福建亨立建設集團公司副總裁陳斌報集團董事長蘇建輝同意依法設立,法定代表人爲孔德智,該公司在總公司和邯鄲公司均進行了備案(漳州市工商管理局,邯鄲市工商局,附備案證據1)(附件亨立公司架構2),也向集團公司繳納了管理費用。(附銀行流水明細3)。
2、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產業園項目部(以下簡稱石家莊分公司),未註冊無法人代表,系非法設立。(附證據4)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法院作出的(2016)閩0602刑初332號刑事判決書對陳斌有罪判決爲證。(附件5)
以上證據充分證明福建亨立邯鄲分公司與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產業園項目部沒有任何關係,分屬不同的民事主體。
二、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石家莊項目部維權行爲早有定論,薌城區法院地方保護
1、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2017)閩06民初240號《民事判決書》(附件6)最終認爲:被告等人使用亨立建設集團名稱權的行爲屬於公司內部行爲,不屬於侵害企業名稱權的行爲。判決駁回亨立公司的訴訟請求。後亨立公司於2021年申請撤訴。
亨立公司以同一事實向薌城區法院提起訴訟,利用薌城區法院的人際關係作出明顯偏袒亨立公司的錯誤判決(2022)閩0602民初1485號。(附件7)該判決與中院(2017)閩06民初240號《民事判決書》相反。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雖於2023年11約13日作出(2023)閩06民終2557號馬上判決書(附件8),維持了薌城區的一審判決,是因爲孔德智資金緊張,無力繳納197403元的上訴費,二審法院按孔德智撤回上訴處理。(附件9)該結果並不等於一審判決孔德智承擔連帶責任是正確的。
2、千萬工程款背後隱藏着利益輸送與邯鄲分公司及孔德智等人無關
陳斌委託欒東生、周承響到石家莊市考察,格力集團在石家莊市產業園區興建生產線,便向石家莊市住建局參加投標,最終亨立公司中標。該項目所有過程孔德智均不知情,也未參與,與孔德智和邯鄲分公司無任何關係,薌城區法院作出判決邯鄲分公司和孔德智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一審法院罔顧事實,枉法裁判,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判決控告人孔德智承擔連帶責任。
福建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受矚目
中央政法委機關報《法治日報》在2022年12月刊發題爲《奮力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 推動法治成爲福建發展核心競爭力》的文章,其中寫到,黨的二十大報告專章部署法治建設,並提出“完善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福建作爲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實踐地,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法治建設及營商環境的重大決策部署,紮實推動福建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邁出新步伐,以實際行動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
近年來,福建始終牢記習近平總書記的殷切囑託和深切期望,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動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平不斷提升,福建入選2021年十大營商環境最好的省份之一,爲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奠定了堅實基礎。
2023年10月10日,最高法發佈《關於優化法治環境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人民法院涉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再審典型案例,堅持依法平等保護、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法治環境。(通訊員:吳曉東)
轉載來源:瞭望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