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欠錢不還,卻與股東有百萬元轉賬記錄,法院:股東抽逃出資,還錢
來源:工人日報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可如果錢借給了公司,公司又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還可以通過什麼途徑拿回欠款呢?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發佈一起典型案例,某公司股東將公司作爲自身逃避債務的工具,債權人以股東抽逃出資爲由訴至法院。
最終,法院判決要求股東在抽逃出資範圍內對債務人甲公司應履行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情介紹
張某向法院起訴甲公司勝訴後,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經覈實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後張某發現李某作爲甲公司的股東,存在抽逃出資行爲,故向法院申請追加李某爲被執行人。
經查,李某在成爲公司股東後一年內,甲公司向李某轉賬未註明明確用途的款項共計200餘萬元。
庭審過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作爲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爲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東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或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爲構成抽逃出資。
該案中,對於甲公司向李某未註明用途的轉賬,李某均未就款項性質及用途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上述款項系抽逃出資予以確認。
審判結果
最終,法院認定李某在抽逃出資200餘萬元範圍內對債務人甲公司應履行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以案說法
公司資本是公司正常經營的必要前提,新舊公司法均要求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不得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一般表現爲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出資轉出、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等。
股東抽逃出資嚴重侵害了公司的現金流,進而不正常地削弱了公司的償付能力,因此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股東應當向公司返還出資,在抽逃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向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執行過程中,作爲被執行人的公司,其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務的,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作爲被執行人,並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建議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三庭副庭長
田靜霆
股東應認真履行股東的各項義務,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避免抽逃出資和非法減資。股東應在公司章程中根據經營計劃,實事求是地合理調整出資期限,保證出資滿足公司的經營需要,確保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相互獨立。
債權人要謹慎選擇交易對象,審查交易相對方的償債能力。通過各類公開信息,如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瞭解交易相對方的基本情況,對其償債能力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