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轉賬記錄抗辯借款關係?法院:證據不足仍需還款!
近日,簡陽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該案明確了在僅有轉賬憑證的借貸糾紛中,被告以向他人轉賬作爲抗辯借貸關係不成立所需達到的證明標準,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參考意義。
2023年1月5日,楊某某通過銀行向陳某某轉賬3萬元,之後陳某某向當時還是情侶關係的張某某轉賬了2萬元。2023年1月底及2月初,陳某某分兩次向楊某某共轉1萬元。2024年6月,楊某某起訴要求陳某某償還剩餘借款2萬元及利息。陳某某抗辯稱:在借款當時與張某某爲戀愛關係,該3萬元是其向張某某所借,楊某某僅是代付,陳某某已通過向張某某轉賬2萬元及向楊某某轉賬1萬元還清,並提交了向張某某轉賬2萬元的微信記錄爲證。第三人張某某則明確表示,陳某某轉給她的2萬元是其他借款,與本案無關。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楊某某與陳某某之間的借貸關係是否成立。楊某某提交銀行轉賬憑證主張與陳某某存在借貸關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要求,作爲原告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 陳某某辯稱實際出借人爲張某某且已還款,應當負有舉證責任。法院對陳某某提交的向張某某轉賬記錄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爲,該記錄本身未註明款項用途指向本案,且收款人張某某否認關聯,僅憑此單一記錄,不足以證明出借人爲張某某或陳某某已向實際出借人清償。陳某某提供的證據既無法動搖法官對“楊某某系出借人”的基本內心確認,也未能使借貸關係是否成立這一核心事實陷入“真僞不明”狀態,舉證責任未轉移回原告,故認爲陳某某的抗辯未能達到使舉證責任轉移回原告楊某某的程度,據此認定楊某某與陳某某之間的借貸關係依法成立,楊某某仍需償還剩餘借款。
隨着社會經濟發展,自然人之間的經濟往來也愈加頻繁,民間借貸本就多發於“熟人”之間,日常生活中,由於法律意識有限、礙於熟人情面等原因,借款時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者借條等債權憑證的情況較爲常見。本案細化了《民間借貸規定》第十六條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規則,特別是明確了被告以“款項來源於/償還給他人”進行抗辯時,其證據需具備關聯性且證明力需達到使核心事實“真僞不明”的程度。該判決合理分配了舉證責任,平衡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爲審理僅有轉賬憑證的民間借貸糾紛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同時,本案也再次提醒公衆,經濟往來中應增強法律意識,注重留存書面憑證,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自身權益受損。(魏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