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租金逾千萬 關聯公司被判連帶擔責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李文茜 通訊員 胡旦 樑世奎
租下樓宇後,一邊以賬戶沒錢爲由拖欠租金,另一邊再委託“自家公司”轉租收取租金,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認定兩公司存在人員、業務、資金高度混同,構成人格混同,判決解除原租賃合同,拖欠方清償全部欠款,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017年6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A公司將其名下的一棟倉儲樓出租給B公司,合同租賃期爲十年。合同約定,B公司拖欠租金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A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並追收所欠費用等。
承租倉儲樓後,B公司隨即委託C公司將倉儲樓轉租給某酒店,並授權C公司代理簽署與某酒店間的租賃協議,收取後續租金等。隨後某酒店正式投入使用,租金支付至C公司賬戶。
自2021年起,B公司開始拖欠A公司租金,累計欠租超過千萬元后,A公司向B公司送達解除合同通知,並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爲B公司遲延支付租金的行爲構成違約,要求確認合同解除,判令B公司清償租金、滯納金等,並認爲B公司、C公司人格高度混同,實則爲同一股東實際控制的兩家公司,請求判令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B公司辯稱,A公司無證據證明B公司與C公司存在惡意混同經營,兩者不屬於關聯公司,A公司要求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認爲,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關於出租案涉倉儲樓的條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B公司長期拖欠租金構成根本違約,故A公司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單方面解除合同,B公司理應歸還案涉倉儲樓並依照合同約定支付拖欠的租金款項。
關於C公司的責任問題,雖然B公司主張其與C公司系委託代運營關係而非關聯公司,但經審理查明,兩公司註冊地、經營業務、聯繫方式均相同,B公司控股51%的大股東亦曾多次代表C公司與某酒店簽訂租賃協議,兩公司實際經營過程中存在相互授權代理、公司人員交叉任職等情形。
在承租案涉倉儲樓時,B公司與A公司簽署合同,並約定向A公司支付租金的賬戶爲B公司賬戶;當案涉倉儲樓轉租給某酒店時,B公司卻委託C公司進行轉租,並由C公司收取某酒店租金,收租賬戶爲C公司名下賬戶,B公司一邊利用C公司從轉租業務中獲取高額利益,另一面卻以B公司沒錢爲由拖欠鉅額房租,B公司的行爲是在利用合同相對性、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原則設置債務“防火牆”,從而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B公司與C公司構成人格混同,C公司應對B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確認A、B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關於出租倉儲樓的約定條款依法解除,B公司應向A公司支付拖欠租金,C公司對B公司所拖欠A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法律關係較爲複雜,法院通過全面審查案件事實,依法認定被告公司間構成人格混同,通過判決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刺破兩家關聯公司“一套人馬,兩塊牌子”面紗,有效遏制設立規避債務“防火牆”公司的逃債行爲,有力維護了市場交易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以逃避債務的行爲時有發生,在此情形下,法律規定了人格混同的認定標準及法律後果,以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公司應誠信經營,依法合理規避經營風險,不得通過“脫殼”經營等方式逃避債務、規避責任,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