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停車近千次,欠費萬元被起訴 法院這樣判決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路邊停車後拒不繳費可行嗎?7月10日,記者從成都雙流法院獲悉一起案件,4年間,一市民在路邊臨時佔道停車線停車近千次,欠費1萬餘元被交通公司起訴。法院審理後判決,該市民應該付費。

2020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間,小明(化名)在路邊臨時佔道停車場(點)近千次停車,均未繳費。後小明將所駕駛的車輛依規報廢,也未補繳停車費。交通公司遂將小明訴至雙流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停車費共計1萬餘元。

小明辯稱,其已繳納車船稅、交強險等稅費,交通公司無權收取停車費用;且該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實際停車時長,故不認可交通公司的收費金額。

另查明,自2013年起,雙流區就轄區臨停車位區域建設和管理等發佈了相關通知。

雙流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據《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中共成都市雙流區委辦公室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等文件,可明確案件裡所涉交通公司系雙流區城區臨時佔道停車收費管理人,故交通公司有權收取案涉車輛在相關路面停車區域內停放所產生的費用。

庭審中,交通公司提供了案涉車輛停車欠費明細,小明雖不予認可,但其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小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小明認可自己曾收到停車收費票據,說明其已知將車輛停放於路邊車位需繳費及車輛欠費情況,但其在長達四年的時間內並未繳納停車費用,系故意違約,應承擔支付所欠停車費及相關利息的違約責任。

雙流法院依法判決小明支付交通公司停車費1萬餘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規定,政府授權單位有權對佔用公共道路的停車行爲收取費用。因此,停車費繳納通知單(電子或紙質)具有法律效力,車主需按公示標準及時繳費。

如遇欠費情況,相關單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車主補繳欠費及利息等。同時,惡意欠費行爲可能影響個人徵信。

如何依法處理停車費問題?車主可通過收費小票或微信小程序等覈對訂單並繳費,若有欠費,主動補繳可能減輕自身違約責任,避免糾紛成訟;若對費用有疑問,可通過官方渠道申訴,切勿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