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戀人幹活受傷 28萬元醫療費誰擔責?法院這樣判
南海網3月15日消息(記者 林文泉)生活中,戀人、親友以及鄰里之間互相“搭把手”的情況屢見不鮮,如果期間受傷了,責任該如何劃分呢?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戀愛期間幫工受傷引發的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戀人雙方均承擔責任。
文昌市的小明(化名)與小紅(化名)通過微信聊天認識,不久後雙方建立戀愛關係,小明開始到小紅家中居住,併爲小紅經營的草藥進行採摘、篩選、晾曬等工作,期間小紅向小明支付4000元。某日,小明在屋頂晾曬草藥時不慎墜落摔傷,致左股骨頸骨折,經鑑定構成九級傷殘。小明受傷後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8萬餘元。
小明認爲小紅未在工作場地提供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導致其摔傷,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小紅認爲雙方爲組建家庭一起居住生活,小明自願幫忙晾曬草藥,不應由小紅賠償損失。二人協商不下,小明訴至法院。
文昌法院審理認爲,小紅與小明在戀愛的過程中請小明到家中幫其整理中藥材,並向小明支付勞務報酬,雙方既存在男女朋友關係,也存在勞務關係。小紅作爲接受勞務者,在小明的工作環境存在安全風險時,應當提供足夠的安全保護措施或安全提示。小明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也應對工作環境安全風險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從本案事故發生的過程來看,小紅和小明對案涉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綜合全案因素酌定小紅承擔70%的侵權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小明自行承擔30%的責任。
一審判決後,小紅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釋法:
文昌法院介紹,戀愛期間發生的幫工受傷看似“家務事”,實則需要在法律層面“明算賬”。法官提醒,若長期、穩定地爲對方工作,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報酬及責任分擔。同時還應保存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現場照片等,避免爭議時“口說無憑”。無論是戀人、親友還是鄰里間的勞務合作,均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雙方共同築牢“安全網”,才能讓合作關係更穩固,讓情感紐帶更純粹。
(南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