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說法|在浴池滑倒受傷,誰擔責?

在日常生活中,公共場所的安全問題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近日,南關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因浴池滑倒受傷引發的糾紛案件,不僅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爲經營者敲響了安全警鐘。

案情回顧

王某(化名)在某浴池洗澡時,由於浴池臺階處地面未設置防滑墊以及警示標誌,導致其在出泡澡池子時滑倒摔傷。事發後,浴池經理將王某送至醫院治療。王某的父母在找到浴場協商賠償事宜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最終訴至法院。

糾紛處理辦法及依據

本案在法院受理後、送達開庭傳票之前,經本院庭前撥打電話,承辦法官將案件雙方當事人約至調解室,採用“背對背”調解的方式,對各方當事人進行釋法明理、分析利弊。

法官指出,浴池作爲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對於消費者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有義務採取一定的預防措施防止意外傷害的發生。特別是浴池這種較爲特殊的經營場所,相較於其他場所,滑倒受傷的可能性更高,應鋪設防滑設施與裝備。

同時,王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浴池這種封閉私密的場所,其本身應當比處於一般場所時負有更爲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經過法院的多次調解,雙方從矛盾尖銳到態度緩和,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案結事了。

法官有話說

本案在處理的過程中,既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同時兼顧了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困境。作爲經營者,應把維護消費者生命安全作爲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檢查設施設備,對潛在風險設備和區域醒目位置設立警示牌或警示標語予以提示,如遇損害發生應及時履行救助義務防止損失擴大。作爲消費者,應對周圍環境充分觀察,對有警示牌區域加強安全防範意識,遇到事故發生及時保存證據。

來源:長春南關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