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在養老機構不慎摔傷,誰來擔責?

(圖源網絡 侵刪)

近年來

隨着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

不少老年人選擇去專業的養老機構養老

如果老人在養老機構不慎受傷

那麼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朱某安排其母親蘇老太試入住某養老機構,試住期屆滿後,雙方簽訂正式協議,由某養老機構向年過八旬的蘇老太提供養老護理服務,朱某按照每月1400元的標準繳納費用。協議約定,乙方在自己行走或活動時發生跌倒骨折、身體損傷等事故,甲方有義務提供必要的應急幫助和救助,但不負法律責任。

2023年7月2日12時17分,蘇老太在走廊摔倒,12時19分,養老機構工作人員發現蘇老太躺在地上,緊急上前查看後將其擡回其房間,並聯系蘇老太的兒子朱某。朱某表示待自己過去查看傷情再決定是否撥打120。13時30分,朱某到達養老機構並將蘇老太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蘇老太傷情爲股骨骨折,共住院治療14天,支出醫療費21028.56元。後經鑑定,蘇老太因右股骨幹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因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蘇老太將養老機構訴至法院。

蘇老太認爲,自己在被告處走廊內行走時摔傷,被告處工作人員未送醫處理,且不顧自身傷情隨意搬動,致使受到二次傷害,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9914.06元。

被告某養老中心認爲,在蘇老太養老護理期間,中心按照協議規定履行了相應義務,蘇老太是在走廊整理褲腿時自行摔倒受傷,與中心並無關係。且蘇老太摔倒後,中心工作人員及時聯繫其家人,朱某明確表示要親自查看母親傷情再考慮撥打120報警,所以原告所訴與被告無關。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被告之間訂立養老服務協議,被告應當按照約定爲原告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安全防護等一系列的養老服務。原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日常起居無需被告提供全程陪護,且該案中原告是因在行走過程中整理褲腿後突然起身摔傷,非因被告所提供的居住生活服務及安全條件不符合約定所致,原告日常無需養老機構提供全程陪護,故其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對自身的安全格外注意,儘量避免幅度較大或不當的行動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傷,故原告應當對其損傷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作爲提供專業養老服務的機構,對原告負有看護和照顧的義務,尤其是像原告這樣高齡老人,應當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被告的護理人員發現原告摔倒後,未第一時間撥打120進行救助,疏忽原告可能存在骨折的風險,擅自搬運原告,且直至原告的親屬趕到後纔將其送醫,救助亦不及時。被告關於雙方協議約定因原告自身行爲所致損傷不負法律責任的抗辯屬於加重對方責任,免除己方責任的條款,應屬無效,法院不予採信。綜合該案實際情況,法院酌情支持由原告對自己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由被告承擔30%的責任。最終,判決被告某養老中心賠償原告各項損失損失共計19204.2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着老年人高齡化、失能化等現象加劇,養老服務機構逐漸成爲老年人及其子女綜合考慮家庭現實情況後的第一選擇。

作爲養老服務機構,安全保障和注意義務是其對服務對象應盡的首要義務。在養老服務機構,跌倒摔傷是老年人最常見的安全問題,養老服務機構應持續加強硬件設施建設,針對老年人的生理特點改善居住條件,增加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各類設施,並且提高對護理人員的管理,增強護理人員專業能力。

另外,在養老機構養老,只是將老人的生活起居交由養老機構負責,而不是將所有的贍養義務或監護職責都交給養老機構承擔,子女切勿當“甩手掌櫃”,在繁忙的工作之餘也應擠出時間探望老人,瞭解老人身心健康狀況,排解老人心中煩憂,切實履行好作爲子女應盡的監護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秀 峰 法 院

來 源:嵐山法院、山東高法

編 輯:黃燕琳

審 核:蔣湘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