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足球對抗受傷,誰來擔責?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阿迪拉·賽迪古麗
足球、籃球等這類高強度的體育競技運動充滿激情與挑戰,深受羣衆喜愛。可由於對抗激烈,參賽人員在比賽中肢體接觸頻繁,受傷情況時有發生。一旦受傷,責任劃分就成了焦點問題,究竟該由誰來擔責呢?
一腳射門引來橫禍
2024年5月的一天,足球愛好者阿某和麥某等人正沉浸在足球比賽中。接隊友傳球后,阿某順勢起腳,一道白色弧線劃過球場,誰也沒想到,踢出的足球擊中了麥某右眼,導致右眼瞬間劇痛難忍。
麥某認爲阿某侵犯了其健康權,一紙訴狀將阿某告上法庭,要求阿某擔責賠償醫藥費等損失並提出:“就算他沒故意傷人,按公平原則也該分擔損失。”阿某覺得自己是正常射門,沒有用力過猛,不存在過錯,“他連着踢了兩場,明知道體力可能跟不上,不能怪我。”
法庭上的“運動風險課”
新疆嶽普湖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足球運動是一項具有羣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的運動,本身具備一定的風險,受傷屬於這類運動的常見現象。麥某作爲多年參與足球運動的愛好者,對於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但仍自願參加比賽,應認定爲自甘風險的行爲。在此情況下,只有阿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阿某在本案中並不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了麥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自甘風險是指受害人明知存在一定風險,仍自願將自己置於危險環境或場合,自行承擔可能發生的損害,造成損害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