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意外受傷誰擔責?法官以案釋法
孩子參加文體活動,難免發生磕磕碰碰,意外受傷誰擔責?“六一”國際兒童節即將到來,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案說法提供維權指導。
北京某校初三學生曾某在參加班級活動遊戲項目時,因自身旋轉摔倒並磕傷牙齒。班主任第一時間將其送至學校醫務室並聯繫了家長。曾某隨後被送至醫院,診斷爲一顆牙齒牙髓壞死。事後,該學校給付曾某相關費用3000元。但因協商後續賠償未果,曾某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6萬餘元。
曾某一方表示,教室活動空間不大且地面光滑,遊戲本身存在一定危險性;學校沒有在遊戲前及進行過程中安排相應的安全教育及防範措施,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但法院審理認爲,該活動由班幹部和學生參與設計,曾某自願報名參加,設置的遊戲環節與曾某的年齡、心智及身體狀況相匹配。學校在事前的活動準備環節及事後的救治環節中已盡到相應教育及管理職責,曾某自己意外摔倒受傷,學校對此並無過錯,故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文體活動存在各種意外狀況,如何認定各方責任?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表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自甘風險活動中,受害人明知活動存在風險仍然自願參加,自行承擔可能發生的損害後果。其他參加者僅在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侵權責任;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另一起糾紛爲例,15歲的龔某在順義某搏擊俱樂部訓練時,被搭檔方某踢傷隱私部位,經司法鑑定爲十級傷殘。龔某將方某及俱樂部訴至法院,要求二者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法院一審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龔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搏擊訓練是一項競技體育運動,參訓及培訓人員應負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方某在與龔某進行訓練時未能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等要求,俱樂部未能盡到科學制定訓練計劃、合理安全安排訓練、對學員及時專業指導、保障學員免受傷害等義務,維持一審關於方某承擔70%責任、俱樂部承擔30%責任的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調整爲2萬元,加上殘疾賠償金共計20萬餘元。
意外傷害一旦發生,怎樣才能正確維權?
陳曉東表示,監護人首先要與有關方面協商溝通,如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渠道解決。提起訴訟時,要注意及時保留活動過程的照片、監控錄像等音視頻證據;受傷後就醫的,還應當保留好相關病歷材料及費用票據,以便責任認定。
來源:白陽/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