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路面結冰導致業主摔倒誰來擔責?豐臺法院以案釋法
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豐臺法院通報一起因物業保潔作業致路面結冰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經審理,法院最終判決受害人李女士承擔20%責任,物業公司、安保保潔公司分別承擔50%和30%的責任。
本案中,李女士某日清晨自家中外出,出單元門口走下臺階時,在一片冰面上滑倒,受傷嚴重,經送醫診斷爲脛骨、腓骨、踝關節骨折。經鑑定,李女士受損傷的護理期爲90日、營養期爲90日、誤工期爲170日。經瞭解,A物業公司於四年前進駐涉案小區,並委託B公司負責小區安全保障及保潔工作。
涉案地點監控錄像顯示,小區保潔人員(系A物業公司職員)於當日早上7點在單元門前清掃,擰拖把甩出水,灑在臺階下的路面上,形成一小片積水,保潔人員未作處理即離開,其行走中拖把仍在滴水,沿路均灑有水跡。天氣寒冷,水在路面很快結冰,李女士不慎踩上冰面滑倒。
李女士將A物業公司和小區安保管理的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支付其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共計十萬餘元。
豐臺法院審理認爲,李女士受傷與A物業公司保潔人員的行爲有因果關係。A物業公司的保潔人員工作時未盡到應負注意義務,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侵權過錯責任。A物業公司保潔人員的侵權責任由A物業公司承擔。此外,B公司作爲負責小區安保工作的公司,亦負有排除環境隱患的義務,其公司未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存在過錯,亦應對李女士受傷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李女士所受損失,由其個人承擔20%責任,由A物業公司承擔50%責任,B公司承擔30%責任。案件宣判後,各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並予以履行。
編輯 楊海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