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被撞死,主人索賠“法事超度”費、火化費……法院判了!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一場車禍引發“高價索賠”:愛犬被撞死,火化費、“法事超度”費、精神損失費全都要。近日,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僅支持原告的火化費訴訟請求。

2024年11月16日12時55分,陳某某駕駛旅遊觀光車,沿萬寧市禮紀鎮某新村行駛至萬寧市禮紀鎮某新村路口時,碾壓王某的寵物狗後駕車駛離現場,造成王某的狗死亡的交通事故。

隨後,王某報警。萬寧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找到陳某某後,於2024年12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承擔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王某的寵物狗死亡後,自稱難忍悲傷,將狗進行火化支出1000元,並對愛犬進行“法事超度”支出3000元。

在火化完寵物狗後,2025年2月19日,王某將陳某某以及某民宿起訴至萬寧市法院,要求陳某某和某民宿賠償火化費1000元、永慶寺“法事超度”費3000元、精神損失費1000元,共計5000元。

2025年4月7日,萬寧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某民宿店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審理。

萬寧市法院審理查明,交通事故發生後,萬寧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某承擔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法院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和責任劃分予以確認,認定陳某某承擔本交通事故的100%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被告陳某某系被告某民宿店的員工,陳某某是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因此,某民宿店應對陳某某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王某的狗死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即承擔本案的 100%民事賠償責任。陳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關於王某在本案中主張的損失是否有依據及如何進行賠償問題,萬寧市法院認爲,王某的狗因本交通事故死亡後進行火化,其支出火化費1000元,有相應的票據予以支持,法院予以確認。

此外,王某主張“法事超度”費3000元,不屬於法定的賠償項目,也不是必要的支出,其主張“法事超度”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王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狗死亡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因此,法院對王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萬寧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民宿店賠償原告王某損失1000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養寵人避免“賠了感情又賠錢”,要牽好繩,未拴繩導致事故,主人可能承擔全責;存好證,購買憑證、醫療記錄、事故現場照片和視頻。理性維權,索賠需符合法律規定,避免“情感溢價”的過分訴求。

寵物再親密,法律上仍是“財產”。本案給所有養寵人提了個醒——愛它,就按法律的方式保護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