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蘋果手機索要感謝費?商丘法院判了
撿拾到一部蘋果手機,拾得人要求失主支付感謝費此種請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商丘中院審理的一起遺失物返還糾紛案件給出了這個問題的答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2日,王某某在某門店門口遺失蘋果IPhone 14 promax手機(2023年10月購買,購買價格10000元)一部,王某某報警後,經公安部門調取監控,發現系宋某某拾得。經派出所民警與宋某某聯繫,詢問其是否拾到一部手機,並要求其返還給失主。宋某某未否認撿拾,但要求失主支付600元感謝費,王某某同意收到手機後給宋某某支付感謝費。此後,派出所民警多次與宋某某電話溝通,宋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後經協調,宋某某同意將手機郵寄過來,但向王某某所在轄區派出所郵寄了一部其他品牌的舊手機,之後宋某某拒絕再與派出所民警聯繫。失主王某某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宋某某返還手機,若不能返還手機,宋某某應賠償手機款100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爲,王某某手機丟失後,經公安機關調取監控可以證實系宋某某拾得了該手機。但宋某某不予返還拾得的蘋果手機,在公安部門多次催促後,宋某某郵寄一部其他品牌的舊手機到公安機關。宋某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應當承擔返還責任。案涉手機購買於2023年10月,距離丟失時爲三四個月,手機應有一部分折舊,爲減輕當事人訴累,法院酌定手機價值爲8000元。故依法判決宋某某向王某某返還手機,如不能返還,應賠償王某某損失8000元。
宋某某不服,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撿拾他人遺失之物,應當予以返還,這不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從法律規定看,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以後,有通知失主或送交有關部門的法定義務,對拾得物既可以主動找到失主歸還,也可以將遺失物上繳到有關部門,但無權據爲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從民法典的規定看,拾得人可以請求失主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這裡的必要費用僅包括在管理或服務中直接支出的費用,比如保管手機產生的保管費,送還手機支出交通費等。對於所謂的感謝費,並非保管遺失物支出的必要費用,無權要求失主支付。拾得人要求失主支付感謝費,既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也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與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相悖,不應予以支持。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即如果失主明確表示願意向拾得人支付感謝費的,在拾得人送還遺失物之時,應當按照承諾支付感謝費。
來源:商丘天平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