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一法院判處一起“凶宅”案

房子還未裝修好,卻因一場意外,淪爲令人忌諱的“凶宅”。房主將涉事的兩家公司告上法庭,這場因“凶宅”而起的賠償糾紛,最終該如何定論?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5日,原告與被告河南某公司簽訂《房屋認購協議》,約定原告認購一套安置房屋,總金額22萬餘元,並支付房款18萬餘元。

次年5月13日,原告與某裝飾公司就房屋裝修一事達成一致,並支付定金2萬元,滿心期待着新房落成。

6月12日,某裝飾工人朱某在案涉房屋內鋪地板磚時,不幸觸碰漏電的燃氣管道,觸電身亡。後查明,事故原因系某燃氣公司施工人員操作不當,將燃氣管道膨脹螺絲打在高壓火線上,致使整棟樓燃氣管道漏電。

因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大衆普遍對該類房屋存在忌諱、恐懼等牴觸心理,客觀上導致房屋在轉讓、出租等方面價值貶損,原本的新房由此變成“凶宅”。原告認爲河南某公司、燃氣公司二被告構成共同侵權,遂訴至法院。

審理判決

商丘市永城法院經審理認爲:

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朱某在涉案房屋施工期間觸電身亡,直接原因是某燃氣公司安裝燃氣管道施工不當,而河南某公司作爲房屋出售方,未及時發現並排除房屋重大安全隱患便售予原告,存在重大過失,二被告共同行爲致使涉案房屋成爲“凶宅”。

雖房屋使用價值未受影響,但基於民風民俗,羣衆對“凶宅”存在牴觸心理,且涉案房屋作爲塌陷區安置房,事故易在村民間廣泛傳播,嚴重影響房屋轉讓、出租,降低了交易價值,已給原告造成損失,二被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對於原告主張的24萬餘元房屋價值損失,法院認爲其依據支付的房屋價款、裝修定金等費用計算明顯過高,不予支持。

依法判決:

一、被告某燃氣公司、河南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房屋價值損失4萬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律上雖無“凶宅”定義,但按當地民間習俗,羣衆對“凶宅”存在牴觸心理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民間習俗對房屋交易確有影響,實質上已經導致原告產生損失。法院結合房屋實際貶值、過錯程度等綜合裁量,故最終支持了部分賠償請求。

關於損失認定,房屋作爲特殊商品,其價值不僅體現在物理結構與使用功能上,社會心理因素對交易價值的影響同樣不容忽視。結合民間普遍存在的習俗觀念,羣衆對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存在心理忌諱,這種客觀存在的社會認知顯著降低了房屋在二手房市場中的交易價值與流通性。尤其是本案中塌陷區安置房,購買羣體相對固定、鄰里關係緊密,事故更易在小範圍內迅速傳播,進一步加劇了房屋價值貶損。

法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綜合考量房屋實際貶值幅度、二被告過錯程度、同類房屋市場交易差價等因素,最終酌定賠償4萬元,既體現了對原告合理損失的填補,也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確保判決結果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契合社會常理與公衆認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永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