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化州小區未裝修入住,物業費免交嗎?茂名法院判了→

業主收樓未裝修入住,是否可拒交物業費?近日,信宜法院審結某小區發生的多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依法認定李某、黃某等業主向物業公司全額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及相應的違約金。該判決再次明確了業主接收房屋後即負有繳納物業費的義務,不能以“未實際入住”“未享受服務”等理由拒交物業費。

01

案件回顧

李某、黃某等業主於2018年12月底辦理了信宜某小區房屋的收樓手續,正式成爲該小區業主。收樓後,李某、黃某等業主因長期在外工作等原因,一直未對案涉房屋進行裝修和實際居住。在此期間,負責該小區服務的物業公司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定期向李某、黃某等人發出物業費繳費通知單。李某、黃某等人認爲其房屋長期空置,未實際享受保潔、安保等物業服務,拒絕繳納物業費。雙方經多次溝通協商未果,物業公司遂將李某、黃某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收樓之日起至起訴之日止拖欠的物業費,並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02

法院審理

李某、黃某等人作爲業主,在收樓時已簽署相關文件,認可並接受《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該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接收房屋鑰匙、完成收樓手續,標誌着其正式成爲物業服務的對象,繳費義務隨之產生。

李某、黃某等人提出的“未實際入住”“未享受專屬服務”等理由,並非可免除物業費繳納義務的合法事由。物業服務有公共性和整體性,其服務對象是全體業主及整個物業區域。即使業主房屋空置,物業公司仍需爲維護小區的整體環境、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安全保障等提供基礎服務,成本並未因個別房屋空置而顯著降低。物業公司已依約爲小區提供了基本物業服務,李某、黃某等業主負有按時足額繳納物業費的合同義務及法定義務。

據此,信宜法院依法判決李某、黃某等業主向物業公司全額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及相應的違約金。

03

法官說法

房屋交付(收樓)是物業費起算的關鍵時間節點。業主在接收房屋後,無論是否實際入住、是否裝修,都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履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

對於長期空置的房屋,業主應積極與物業公司溝通,避免因拒繳物業費而引發訴訟並承擔敗訴風險。業主如對物業服務質量有異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商、向主管部門反映等合法途徑維權,而非採取直接拒繳物業費的方式。物業公司也應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透明度,確保提供的服務符合合同約定和行業標準,積極迴應業主的合理訴求,加強與業主的溝通,共同維護小區良好秩序,共建和諧社區環境。

來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