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能強制業主“刷臉”進小區嗎?法院判了!

小區物業升級門禁系統,要求全體業主必須“刷臉”進出。“我不‘刷臉’憑什麼不能出入小區?”業主張某認爲,提供人臉信息後存在數據泄漏的風險,不同意“刷臉”驗證進出,希望物業公司開通除“刷臉”之外的門禁方式,雙方溝通無果後,張某經某物業公司訴至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某物業公司提供除“刷臉”以外的其他合理方式進出小區。近日,法院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據瞭解,某物業公司在某小區大門安裝了人臉識別門禁設備,要求全體業主提供人臉信息,並以人臉識別作爲全體業主進出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業主張某對此提出異議。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張某作爲小區房屋所有人,可以自由出入小區。小區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徵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爲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有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員不同意採取上述驗證方式而請求物業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物業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爲由予以拒絕。故在本案中,原告不同意使用人臉識別系統,被告應向原告提供出入小區的其他合理驗證方式。

承辦法官解釋說,人臉識別系統的應用和臉部數據的採集,都應當在法律和道德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操作。小區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徵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於不同意的小區業主,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性的驗證方式,不得侵害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人格權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物業服務方不得以身份識別爲由,拒絕小區業主正常進入,否則將侵害業主權益,甚至引發侵權責任。

承辦法官認爲,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意味着人臉識別步入系統性治理新階段,有利於推動人臉識別技術在合法合規軌道上持續健康發展。針對上述案例類似的“強制刷臉”場景,《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存在其他非人臉識別技術方式的,不得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爲唯一驗證方式。處理殘疾人、老年人人臉信息時,必須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規定。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