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要求公示物業費收支情況 物業公司能否拒絕?法院:業主有知情權

業主起訴物業公司要求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費收入與支出情況等,物業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中,某小區多位業主要求物業公司公示物業費收支情況遭拒,業主起訴獲得法院支持。

北京市某小區九位業主認爲物業公司存在未向業主公開其與開發商簽訂的物業服務委託協議等文件、未公示物業公司物業費收支情況、未公示供水供電協議及水電費每年的收支情況、未向業主公開停車收益等情況,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向其提供相關資料,以保障其業主知情權。對此,物業公司表示同意提供物業合同,但關於物業費收支情況,其僅同意提供近兩年的數據,且不同意公開水電費收支及公共部分收益等信息。

北京三中院審理後認爲,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和物業管理的相關事項享有知情權,可以向業委會、物業公司要求查閱依法應當向業主公開且確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掌握的情況和資料。業主知情權旨在獲取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公示材料。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物業服務中形成的相關材料、掌握的相關信息,有的應以公示的形式向業主告知,有的應以建立檔案的形式予以保存,無需向業主公示。

最終,法院結合相關規定,支持了業主有關要求物業公司公佈物業費收入和支出情況、水電費收支詳情、地下停車場共有部分的停車收益、電梯廣告收益、豐巢快遞櫃收益、售賣零食和飲料的自動販賣機收益報告並提供查閱的訴訟請求,駁回了超出法定公佈、查閱範圍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業主知情權是業主瞭解建築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相關事項的權利。業主需以合理的方式、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知情權,秉持合法、必要、誠信原則,既要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也需尊重物業管理秩序,通過理性溝通與合規操作實現有效監督。同時,法官也提示物業公司,保障業主知情權既是法定義務,也是提升服務質量、促進社區治理良性發展的重要途徑。通過建立規範的知情權處理機制,既能有效履行法定義務,又能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對於業主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提供便利的查閱條件,準確、全面提供相關信息。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李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