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天牆皮脫落砸壞業主車輛,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全額賠償

暴雨天小區二樓裝飾檐牆皮脫落,業主車輛被砸受損,物業因拒賠而被業主告上法庭。近日,新京報記者獲悉,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認定物業公司未盡到維護管理義務,判決其賠償車主維修費及交通費共計4741.16元。

車輛遭牆皮砸壞被拒賠

北京東城區某老舊小區沒有產權停車位,小區的合法業主均可在小區內非禁停區自由停車。2024年7月30日,業主金先生將車輛停放在小區1號樓樓下,因當日正值暴雨天氣,二樓外屋檐的裝飾檐牆皮墜落,直接砸中金先生車輛尾部及側後部,造成車輛多處受損,維修費用4618元。

事故發生後,金先生曾多次聯繫小區物業公司溝通賠償事宜,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最終,金先生將物業公司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修車費用及車輛修理期間產生的交通費。

金先生認爲,自己已按期繳納物業費,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負有對小區公共區域及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修繕、管理的義務,確保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此次牆皮墜落事件,系物業公司管理不善、維護不到位所致,物業公司應當賠償。

庭審中,物業公司表示,同意賠償金先生的合理損失,但認爲事發當日,天氣爲暴雨黃色預警,存在不可抗力,同時物業公司每天都安排專人進行巡查,盡到了日常的管理義務,應當酌情降低賠償比例。爲此,物業公司提交了事發當日的天氣預警信息、7月16日的巡查照片及裝飾檐檢查記錄。

金先生認爲照片證實物業公司曾經檢修,但其檢修的也是1號樓樓頂,而脫落的牆皮是從1號樓的二層墜落,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物業公司在事發前維修過1號樓的二層。故物業公司應全額賠償損失。

經調查,物業公司只在小區消防通道處設定了禁停標誌,事發地點不是消防通道,在事發前、事發後都沒有設置禁停標誌。

物業未盡到維護、管理義務擔全責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本案原告金先生是案涉小區業主,向被告某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被告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雙方之間成立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雙方雖未提交書面的物業合同,未對停車服務進行單獨書面約定。但是被告認可實際允許小區業主在小區內停車,被告應對小區內車輛履行管理職責。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作爲物業公司,是上述法條規定的建築物及構築物的管理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某物業公司盡到了維護、管理義務,同時,某物業公司亦未設置警示牌,未盡到提示告知義務,因此,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就建築物牆皮脫落向原告金先生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東城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向金先生支付車輛維修費4681元及打車費用60.16元。該案已生效。

物業公司應主動履行管理、維護義務

本案審理法官張文介紹,有關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危險事故的概率較高,且一旦發生脫落、墜落,造成的損害也較爲嚴重。所以法律對該類管理人設置較高管理義務,在發生損害後要求其承擔舉證責任。

張文提示,物業公司作爲建築物的管理人應當承擔管理、維護責任,做好日常巡檢及維修,及時排查各類安全隱患,一旦發現存在鬆動、脫落的風險,應及時通知業主,設置警示標識、拉設警戒線等,並做好維修加固。

對於物業公司等合同主體來說,物業服務合同已約定了各方權利和義務。因此,物業公司作爲合同主體,應該主動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積極履行對服務小區的管理和維護義務,爲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發生損害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補救,避免損害擴大和激化矛盾。

此外,每個人都是自己的第一權利人。個人應當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對自身人身權益及貴重財物應提高警惕,儘可能避免置於危險境地。在遭遇損害後,應及時留存現場照片、受損情況照片、票據等相關證據,以合法方式維護權益。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