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寄養後染病死亡,服務方被法院判決賠償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3月20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召開“涉寵物消費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系統梳理了該院近五年審理的涉寵物消費糾紛並通報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朱女士將自己的兩隻貓送到王女士處寄養,後兩隻貓生病並相繼死亡,朱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還寄養費並賠償,最終法院支持了朱女士的部分訴訟請求。
原告朱女士通過某線上平臺看到被告王女士提供寵物寄養服務,後二人簽訂寄養合同,約定將朱女士的兩隻寵物貓放於王女士處寄養10天,共支付寄養費400餘元。寄養結束後,朱女士發現寵物貓出現貓瘟和貓癬,王女士稱可能是其他寄養的貓傳染所致,朱女士因此支出醫療費800餘元,後兩隻貓相繼死亡。朱女士認爲,由於王女士在寵物寄養期間的疏忽,導致自己痛失愛寵並造成經濟損失,遂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還寄養費並賠償購貓款、治療費及精神損失費。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朱女士與王女士簽訂的寄養合同合法有效,王女士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完成委託事宜,積極妥善管理好寄養的寵物貓。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根據朱女士出示的證據,寵物貓在寄養前體態良好,王女士在接受委託後,未能避免其他寵物的疾病傳染風險,導致貓感染貓瘟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鑑於王女士已完成寄養服務,故法院對於朱女士退還寄養費的訴求不予支持。就精神損失費,朱女士未提交充分證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王女士賠償朱女士購貓款、治療費、交通費共計3000餘元。
法官提示,近年來,隨着養寵人士的增多,寵物服務行業發展迅速,因寵物寄養引發的法律糾紛也越發常見。在此提示,託養人在寄養寵物時,一是要充分了解寄養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審慎選擇正規機構;二是要全面瞭解寄養環境,包括居住環境、衛生狀況等,確保寵物生活的安全性和舒適性;三是要與寄養機構簽訂書面寄養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並告知機構寵物的特殊習性和注意事項,避免糾紛或意外發生。寵物寄養機構應當盡到謹慎照顧、妥善保管的義務,定期向託養人反饋寵物的健康狀況並做好相應記錄。
此外,在寵物寄養糾紛中,損害賠償的確定通常涉及寵物的市場價格、飼養成本、情感價值等因素。因此,養寵人士在購買名貴寵物時,應注意留存購買發票、寵物血統證書等憑證,以便在糾紛發生時確定寵物的市場價值。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