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一業主在自家車位安裝充電樁遭物業阻攔,法院這樣判!

綠色發展是高質量發展的底色。當新能源汽車成爲綠色出行潮流時,一些小區充電樁安裝糾紛卻成了綠色出行的“攔路虎”?

近日,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安裝私人充電樁的物業合同糾紛案件,一紙判決不僅爲車主“充上電”,也爲綠色低碳發展“充滿能”!

綠色出行卡在“最後一公里”

爲響應國家綠色出行的號召,目前新能源汽車的熱度一路飆升,受到越來越多百姓的青睞。

2024年1月,家住勉縣某小區的李某購入一輛新能源電動汽車,但其所在小區尚未安裝公用充電樁。於是,爲保證出行方便,李某向電力部門申請在自家車位安裝私人充電樁。卻不料被物業公司以“存在安全隱患”等理由“卡住”,拒絕提供同意安裝的證明,導致電力部門無法施工作業。

無奈之下,李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希望能夠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爲綠色出行開“綠燈”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爲被告物業公司是否有義務爲李某出具在案涉小區其購買的車位上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新能源汽車具有節約燃油能源、減少廢氣排放、保護環境等優點,符合我國倡導的“綠色、環保、節能”的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戰略。國家大力支持發展新能源汽車,對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具有積極意義。安裝充電樁正是推動綠色能源使用,助力“雙碳”目標的重要舉措。故針對無統一充電樁裝置的小區,在消防等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應當依法依規支持並配合業主安裝私人充電樁。

根據電力部門對申請私人安裝充電樁的要求,一是經評估符合安全條件,二是須經物業同意。

對於物業公司辯稱的新能源車充電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屬於概率性事件,安裝充電樁是否會對消防安全等產生影響,應由電力等部門實地勘驗評估而最終作出決定。

業主安裝充電樁後,物業公司發現充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可以及時行使物業管理職權予以制止,物業公司不宜在業主準備材料階段就以此爲由拒絕出具充電樁安裝同意證明,故對被告物業公司的該辯稱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某物業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李某出具同意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證明。這一判決不僅解決了李某的“充電難”問題,也爲更多小區業主安裝充電樁掃清了障礙。

讓綠色出行“暢通無阻”

作爲社會責任主體之一,在司法過程中,法院不僅努力擔好解決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動法治建設的重任,更會積極主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爲綠色能源、環保產業和新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以實際行動助力國家綠色發展戰略。

隨着電動汽車的普及,充電樁進小區將成爲常態。勉縣法院將以本案爲契機,進一步探索司法服務綠色發展的新路徑,爲綠色出行“鋪路搭橋”,爲“雙碳”目標“添磚加瓦”。在司法力量的護航下,綠色出行之路越走越寬。

來源:陝西法制網 編輯:燕子 審覈: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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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陝西衆致(漢中)律師事務所 周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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