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租車位裝充電樁被阻攔,物業和業委會被告上法院

買了電動汽車卻在安裝充電樁的時候遇到阻攔,前不久無錫一位業主就遇到了這樣的困擾,無奈之下,業主只能將物業公司和業委會一起告上法庭。

小董是美麗小區(化名)的業主,2023年1月1日起,小董租用了該小區一個地面車位,並繳納了2年的車位租金。之後小董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需要在其租賃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便向供電公司提出申請。供電公司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專用固定停車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賃車位)相關證明材料、電動汽車擁有證明、經物業(或業委會、居委會)確認同意申請人安裝充電設施的相關材料。

小董向物業公司申請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材料時,卻遭到了物業公司的拒絕。小董隨後向小區業委會提出申請,業委會以小區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需要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爲由,拒絕了小董的申請。

無奈之下,小董將物業公司和業委會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出具同意其在所用車位上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無錫惠山法院經審理認爲,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國家支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備建設,並出臺相應通知、意見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予以協助、配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第四條規定“對於佔用固定車位產權人或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爲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該案中,小董作爲小區業主,在小區內租用了一年以上的長期車位,有權申請在其租用的車位安裝充電樁。案涉小區車位雖然屬於公共車位,但在車位上安裝充電樁不屬於《民法典》第278條規定的需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針對業委會提出的“在小區車位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法院認爲,根據相關規定,供電企業在受理申請後會對外部施工可行性進行現場勘察,並答覆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因此是否符合安裝條件、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應由供電部門確認。對於業委會以存在安全隱患爲由拒絕同意小董安裝申請的意見,法院不予採納。綜上,法院支持了小董的訴訟請求。

法院表示,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對保障能源安全、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等具有重要意義,充電設施建設是電動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是電動汽車用戶綠色出行的重要保障。在新能源汽車的推廣佈局中,除了政府的強力推動外,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也應積極引導小區業主支持充電樁基礎設施建設,對於符合在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的業主,物業、業委會應當配合提供同意業主在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的證明材料。

通訊員 張珊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朱鯨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