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擅自離院猝死家屬索賠 49 萬!法院硬核判決:簽字拒診,後果自負!
一、重症患者兩度離院猝死:當醫囑淪爲一紙空文
49歲的王先生帶着「1、高血壓病2級很高危,心臟長大,竇性心律,心功Ⅱ級;2、氣短待診;3、腔隙性腦梗塞」的診斷住進心內科時,沒人想到他會用生命上演一場「任性的悲劇」。
住院當晚,女兒簽下《勸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書》,白紙黑字列明五條風險:「病情惡化、治療失效、突發意外……」可患者當晚就偷偷溜回家過夜。
次日,經完善檢查後修正診斷爲「1、高血壓病2級很高危,心臟長大,竇性心律,心功Ⅱ級;2.高血壓腎病,慢性腎功能不全(氮質血癥期);3、腔隙性腦梗塞」。
醫生再次強調住院監測的必要性,當晚他又故技重施。直到20時突發呼之不應、面色發紺,120趕到時,惡性心律失常已奪走最後的生機。
這不是「醫患矛盾」,而是一場對生命的漠視:診斷書上「很高危」的警示觸目驚心,告知書裡的風險提示字字泣血,患者卻把醫院當旅館,把醫囑當耳旁風。
當一個人連自己的命都不珍惜時,誰又能成爲他的救世主?
二、簽了協議爲何還能翻船?
更荒誕的劇情在後頭:醫院出於人道主義補償2萬元,雙方簽訂《醫療爭議協議書》,明確「放棄鑑定和訴訟權利」,女兒現場簽字確認。
5個月後,家屬突然翻臉:「協議是騙我們籤的!治療全錯!必須賠49萬!」 所謂「治療過錯」漏洞百出:指控「血塞通、葛根素加重腦梗塞」,卻不知這是改善循環的常規用藥;聲稱「醫院延誤黃金搶救時間」,卻拿不出任何病歷證據。
最可笑的是,當法官詢問是否申請醫療損害鑑定時,家屬竟當庭拒絕——原來他們根本不在乎「真相」,只想要鬧一鬧的「效果」。
這種行爲撕開了一個殘酷現實:某些人把「死者爲大」當免死金牌,把醫院當唐僧肉。籤協議時點頭哈腰收了錢,轉頭就以「顯失公平」爲由訛詐,本質上與「簽了合同收了錢就反悔」的無賴毫無區別。
三、法院兩度硬氣判決:誰的責任,誰來扛!
這場鬧劇的終結,始於兩級法院的硬核判決:
一審法院直擊要害:醫院已通過告知書盡到風險警示義務,家屬無證據證明診療過錯,駁回訴求!
二審法院再敲警鐘: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簽字即具法律效力,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判決傳遞出三個強烈信號:
1. 簽字不是兒戲:《民法典》第509條明確「當事人應按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患者女兒作爲成年人,在告知書和協議上簽字,就必須爲自己的選擇負責。
2. 舉證不能必擔後果:《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家屬空口指責醫院「治療錯誤」,卻拒做鑑定、不交證據,法律絕不支持「耍嘴皮子維權」。
3. 醫院不是無限責任方:診療規範、告知到位、搶救及時——醫院已完成全部法定職責。患者擅自離院、拒絕遵醫囑,纔是悲劇的根本原因。法律絕不允許「自己挖坑,讓別人填」。
四、比死亡更可怕的,是責任意識的淪喪
此案最悲涼之處,在於對規則的蔑視已成常態:
有人把「住院」當「住酒店」,想走就走,卻要求醫院爲任性買單;
有人把「協議」當「擦嘴紙」,有利則用,無利則毀,契約精神蕩然無存;
有人把「維權」當「發財路」,靠「鬧」施壓、以「死」要挾,踐踏司法尊嚴。
但法院用判決給出了答案:法治社會不相信眼淚,只認證據和契約。
從「孕婦拒剖身亡索賠」到「醉酒患者猝死追責」,類似案件反覆證明:當患者或家屬拒絕爲自己的行爲負責時,法律絕不會爲「我弱我有理」買單。
結語:
醫囑不是牆上的裝飾畫,協議不是嘴邊的棉花糖。當簽字確認風險時,就該明白:生命沒有「後悔藥」,責任不能「甩鍋俠」。
法律可以同情弱者,但絕不縱容對規則的踐踏——因爲縱容「鬧」的獲益,就是對守規矩者的最大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