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發病,到醫院後搶過剪刀從樓上跳下,家屬向醫院索賠,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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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江西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公佈了一則案例,神志不清的向某被其子送至醫院治療後,突然自行掙脫雙手約束帶,不顧醫護人員阻攔,從二樓的ICU病房窗戶口跳下,導致多處骨折並住院22天。南都N視頻記者瞭解到,向某爲此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其各項損失,法院認爲其跳樓行爲系主動行爲而非疏於防範的意外過失,駁回其訴訟請求。

2022年7月7日,向某在工作中突然出現神志不清、呼之不應的現象,其子發現後撥打120送至某醫院治療。2022年7月9日,向某因不明原因突然自行掙脫雙手約束帶、拔除靜脈導管及導尿管,快速衝向治療車內拿取剪刀,掙脫醫護人員阻攔,從ICU病房窗戶口(二樓)跳下,該行爲導致其多處外傷及多處骨折,並在該醫院住院22天。

向某認爲,該醫院沒有做應有的安全防護設施,未盡到安全防護之責,應當對其增加的傷情承擔主要過錯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其各項損失。

在患者自行掙脫約束跳樓的情況下,醫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月湖區法院認爲:就本案而言,原告在入院及住院期間並無跡象顯示其患有精神疾病或有輕生的苗頭,其作爲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理應預見跳樓行爲的危險性,且跳樓行爲系主動行爲而非疏於防範的意外過失。

被告醫院窗臺與地板之間的高度足以保證患者非主觀因素的意外事故發生;且事故發生時,被告醫院已在合理的範圍內對原告跳樓的行爲進行了阻攔。

綜上,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醫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未提出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