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跑“順風”出事故,意外險賠不賠?

來源:法治日報

順風車是與他人合意,一同順路搭乘前往目的地的共享出行方式,因其方便且實惠,受到不少人的青睞。那麼,搭乘的順風車如果出了交通事故,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意外險能理賠嗎?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樑溪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小張是來無錫務工的新市民,老家在鹽城,因家中有親人,時常回去探望,每次來回都是自駕。2022年8月,小張在微信羣內看到有人想支付一定報酬搭乘順風車的消息。爲節省成本,小張主動搭話,告知對方其正好回無錫,可以一起出發。與此同時,小張還在網約車平臺發佈了行程,很快吳某在網上回應表示要搭乘。

隨後,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小張從鹽城開車帶上了李某和吳某返錫。在開至某高速路段時,小張未注意前方有事故車輛,撞了上去,導致車內李某受傷,吳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小張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小張向吳某家屬賠付97萬元。因小張在保險公司投保過駕乘人員補充意外傷害保險,遂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告知其行爲改變了車輛的營運性質,按照保險條款,不屬於保險責任保障範圍,拒絕賠付。爲此,小張訴至樑溪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3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張於2022年5月爲其車輛投保了一年的駕乘人員補充意外傷害保險。保單載明機動車使用性質爲家庭自用汽車,保障項目爲駕駛或乘坐非營運汽車意外傷害身故、殘疾給付每人30萬元。其中,特別約定本保險合同僅承保保險人駕駛或乘坐保單約定車牌號或車架號的非營運車輛。在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製作了與小張的理賠詢問筆錄,小張陳述其從鹽城回無錫時順路帶上了李某和吳某的事實。之後,保險公司向小張出具拒賠通知書,認爲小張改變了車輛的營運性質,對照特別約定,不屬於保險賠付的範圍。

根據順風車平臺數據顯示,在事故發生前,小張平均每月會發布一至兩次往返於無錫與鹽城的順風車信息,路線較爲固定,每次收取100元左右的報酬。法院認爲,順風車作爲一種共享出行方式,車主在既定路線基礎上通過搭乘順路乘客來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進行免費互助,符合車主的日常行駛習慣和車輛使用目的。因此,順風車並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並不屬於營運車輛,也不會使得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因小張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駕乘人員補充意外傷害保險,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當按約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小張支付30萬元。

以接單頻率、費用及路線

綜合判定車輛性質

該案承辦法官葛偉表示,私家車跑“順風車”時出事故,保險公司究竟要不要賠償?法院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爲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法的私人小客車合乘與網約車經營性客運服務有很大區別,雖不需要辦理網約車相關許可,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應以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爲前提、事先發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車輛;三是不以盈利爲目的,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四是每車每日合乘次數應有一定限制。根據《無錫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合乘服務提供者採取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方式的,應當事先發布駕車出行信息,每車每日不得超過4次,合乘分擔費用不得超過所在地巡遊車指導價或者定價的50%。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私家車跑“順風車”是否會被認定爲營運車輛,法院一般會結合車主的接單頻率、費用收取和行駛路線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葛偉表示,若車主在不改變用車途經路線的情況下,向他人提供合乘服務並收取合理費用,未導致車輛行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不應認定爲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然而,如果車主以提供順風車服務爲名進行營利,導致車輛行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則會被認定爲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順風車作爲一種新型出行方式,在緩解交通堵塞、推動綠色和諧可持續發展等方面都有一定貢獻。在此,葛偉提醒,私家車主在順風車接單時,需以“合理成本分攤”爲限,且在接單前可以提前留存行車路線、收入明細等。保險公司在保單中亦可以對“營運”“順風車”等概念作出進一步的解釋與說明,避免事故發生後產生歧義。同時,保險公司也可以針對順風車開發專項的附加保險,以滿足市場需求。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羅莎莎 通訊員 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