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跑單出事故,法院:使用性質變更未告知,商業三者險可拒賠
近年來,網約車行業快速發展,不少私家車主利用閒暇時間接單賺取收入。然而,若未及時變更車輛保險性質,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面臨保險公司拒賠風險。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審結一起因私家車從事網約車運營引發的保險糾紛案件,明確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導致危險顯著增加的,商業三者險可拒賠。
跑單途中出事故,保險公司拒賠商業險本案中,李某駕駛案涉車輛與案外人燕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李某負事故全責。燕某駕駛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保險,甲保險公司代爲支付了車輛維修費,燕某將已獲賠部分的追償權轉移給甲保險公司。李某案涉車輛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甲保險公司遂將李某、乙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李某、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據瞭解,李某投保時填寫車輛的使用性質爲“非營業個人”。其中機動車商業保險單特別約定處記載,“保險車輛爲非營業用途,如果改變使用性質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重要提示處記載:“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通知保險人”。
乙保險公司辯稱,僅同意支付交強險項下2000元的保險賠償金,不同意進行商業三者險理賠。李某駕駛的被保險車輛在投保商業險時使用性質爲“非營業個人”,而李某駕駛案涉車輛進行了營業服務,屬於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
事故發生於接單間隙庭審中,法院依法向某網約車平臺調取了李某及案涉車輛的註冊和訂單記錄,顯示案涉事故發生於上一訂單運營完畢6分鐘後。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確定賠償責任的關鍵在於,李某駕駛案涉車輛跑網約車的行爲,是否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乙保險公司能否因此拒賠商業三者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法院認爲,本案中事故發生時間距上一訂單完成時間僅間隔6分鐘,此時案涉車輛性質與投保時的“非營業”性質不符,屬於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情形,且使用性質的改變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進而導致案涉事故發生。
在李某未通知乙保險公司的情況下,乙保險公司無需在商業三者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甲保險公司主張款項的責任,在扣除交強險賠款後,剩餘部分應由侵權人李某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乙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項下2000元保險賠償金,李某支付剩餘的賠償款。判決作出後,各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保險消費者需警惕“僥倖心理”庭審法官提醒,投保人應就保險人詢問的保險重要事項如實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立法例中採用詢問告知的立法模式,即投保人只對保險人提出詢問的事項,就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予以告知,保險人未提出詢問的事項,投保人無需告知。
法官表示,投保人對相關事項進行如實告知,是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誠實守信原則的重要體現,也是保險合同目的實現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在保險公司詢問案涉車輛性質時,投保人填寫爲“非營業”,此與案涉車輛在近三年長期用於營業的實際情況不符合,本案屬於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導致保險公司拒賠。
如前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投保人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本條背後的法理基礎在於保險合同爲雙務合同,保險費與保險金賠償處於對價關係,即保險人根據投保人如實告知的有關事項,評估承保風險,從而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保費金額。保險法律關係成立後,如果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人所收取的保險費與保險金賠償之間的對應關係將失去平衡,保險人有權根據變化的危險情況,重新評估承保風險,進而決定調整保費或解除保險合同。
本案中,“營運”車輛與“非營運”車輛相比,使用頻率顯著上升,車輛的行駛環境也因服務對象的不同而變得更爲複雜多樣,一定程度上可能增加車輛發生事故的風險。因此,保險人對於不同使用性質的車輛在保費費率的設置上也有明顯差別。本案中的投保人在投保時填寫的車輛使用性質爲“非營業”,後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將案涉車輛長期用於網約車營運,且在事故當天仍有多次運營記錄,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案涉車輛危險程度顯著提升進而發生案涉保險事故。所以保險人有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拒絕承擔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務必如實告知相關信息,切勿抱有僥倖心理,以確保個人權益得到妥善維護。保險期間,如原爲“非營運”性質的保險車輛轉而長期用於“營運”活動,屬於改變機動車使用性質的情形,需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變更手續,避免後續因保險公司拒賠而產生的理賠糾紛與經濟損失。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