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逆行被絆倒去世,家屬索賠順行者60餘萬元,惠州市惠城區法院:不存在故意與過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近日,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發文,披露了一起案例。

案情簡介

2019年3月8日,王姨打算乘坐火車前往河北省石家莊市,她的兒子小王送她到火車站進站候車。

當天中午12時22分23秒,兩人走到火車站二樓進站口西側人工檢票口時,乘客小張手拉行李箱經過安檢後也打算前往此檢票口進站。

12時22分27秒,王姨突然轉身,逆行而出,想追隨小王離開檢票口,五步後即22分30秒時,碰到了小張的行李箱,隨即摔倒。

王姨摔倒休息2分鐘後,由小王和工作人員扶走離開摔倒現場並自行乘坐火車前往石家莊。

上車後,王姨感到頭痛、頭暈等嚴重不適,到達目的地後已意識不清,石家莊市急救中心到火車站接診送王姨至某醫院救治。經兩次轉院治療後,王姨於3月24日死亡,死亡原因爲腦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小王認爲小張對王姨的摔倒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至少承擔60%的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小張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共計60餘萬元。

小張則認爲,王姨摔倒雖與行李箱有關,但自己並未實施侵權行爲,也沒有法定作爲義務,自己沒有過錯,不應對王姨的摔倒承擔侵權責任,要求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小張是否因過錯導致王姨摔倒?

本案中,事發地點爲火車站,是公衆乘坐火車的鐵路樞紐。王姨摔倒的地點爲火車站的進站檢票口旁,通常情況下乘客通過檢票後即乘坐火車,而不會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而出。因此,王姨及其子小王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返回時應在行進中盡更高的注意義務。

王姨轉身行走5步後碰到小張的行李箱,說明小張與王姨有一定的距離,王姨逆行而出,理應避讓順行的旅客並觀察周邊的情況,但其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其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小王作爲陪同王姨前往火車站的家屬,對王姨負有相應的照看義務。

小張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小張作爲正常順行進入檢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並非超大超重,且行李箱全程未離開其控制,一直在其身邊合理範圍內。

王姨轉身至碰到小張的行李箱,時間僅不足4秒,小張作爲正常行進的旅客,既無法預見王姨會突然轉身逆行,也無法在3、4秒內作出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的判斷進而採取相應的避讓行爲,此時行走安全注意義務應由突然轉身逆行的王姨負責,不應強加在正常行進的小張一方。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小張對王姨摔倒不存在主觀故意,也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判決如下: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法院提醒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行走時,尤其如本案中逆行的王姨,應盡到更高的合理注意義務躲避正常進站的人羣,避免可能發生的風險與損害,而非將高度的注意義務強加於正常行進的旅客。

同時,陪同老年人進入公共場所的成年家屬,應給予老年人審慎有效的看護和關注,及時發現並規避風險,協助老年人做好個人防護,保障人身安全。

關注、保障公共場所安全是每個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出入公共場所應具備的安全意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綜合人民日報、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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