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幫助超市整理購物籃撞傷顧客 法院:老人行爲構成義務幫工,超市承擔賠償責任
八旬老人無償幫助超市整理購物籃,不慎將顧客撞倒受傷,誰該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依法判決某超市賠償張某某醫療費、複查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萬餘元,無償幫工老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明,老人王某某系某超市附近居民,常到超市購物和乘涼,其間,多次義務收納和整理超市內四處放置的購物籃。2023年8月,王某某在收納、堆碼、推行超市購物籃過程中,不慎將正在收銀臺處彎腰裝東西的張某某撞倒致其九級傷殘。因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張某某將王某某和某超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賠償醫療費等共計11.9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王某某幫助超市收納、堆碼購物籃,並非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亦不以追求報酬爲目的,該行爲繫有利於超市的行爲,且超市並未明確拒絕王某某的幫工行爲,故王某某的行爲具有無償幫助的性質,王某某與某超市之間構成義務幫工關係。王某某推行購物籃撞傷張某某,系張某某無法預知的行爲,且王某某推行的購物籃並未在張某某的視線範圍內,超出了張某某的注意義務,因此,張某某並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王某某推行購物籃撞傷張某某的行爲,系其未盡足夠的注意義務,並非故意,也無重大過失,存在一定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王某某在義務幫工活動中對張某某造成的損害,應由被幫工人某超市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某超市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官提醒
“無償幫工”系典型的無償民事行爲,反映出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的良好道德風尚,是對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生動闡釋,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希望廣大羣衆能夠增強社會責任感和公益意識,心存善念,多行善舉,傳承助人爲樂的傳統美德,促推社會良好風氣的形成。同時,在此提醒,車站、超市、電影院等是人員密集場所,因摔傷、踩傷、夾傷等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相關單位要加強對員工安全知識的培訓,規範管理流程,及時排查發現、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爲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環境。
來源:人民法院報
記者 劉洋 通訊員 唐興